离婚案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以淘宝网店为例
郭英华;徐亚男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财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理论和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却存在着性质和权属难以确定、分割和继承规则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涉及淘宝网店财产分割的审判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价值难确定、归属不公平的困境.针对这些困境,在对夫妻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时要注意保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提前明确共同财产范围,组织多机构联合评估价值,保护人身利益.
【期刊名称】《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朱雷个人资料【年(卷),期】2018(030)005
【总页数】7页(P48-54)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淘宝网店;价值评估
【作 者】郭英华;徐亚男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0;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551
一、引 言
随着网络覆盖面的扩大,网络虚拟财产对个人生活的影响逐渐增大。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中国互联网行业整体向规范化、价值化方向发展。根据浙江电商报告,2016年,仅在浙江省重点监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活跃的网络零售网店超过87.92万家。与此同时,个人生活及个人财产与网络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尤其是80后、90后将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更多地转移到虚拟网络上,使得离婚案件中夫妻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是传输并储存在网络中,通过图片文字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有价值的电磁数据。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法律保护[1]。这标志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有了民法上的依据。自此,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打破了法律空白。但《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性层面,具体法律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方式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完善。
二、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司法现状及困境
(一)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案件的数据分析——以涉及网店的诉讼案件为分析对象
1.网店分割以协商分割为主
通过对“中文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进行筛选整理,在11 452个涉及“网店”的案例中,民事案由为离婚纠纷的有368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有14个,其中涉及网店分割的案例有72个。对涉及网店分割案例进行的数据分析如下:法院对网店财产予以分割的比例只占所有请求分割网店案件的25%,其中以判决形式进行分割的占8.33%,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调解进行分割的占16.67%;法院判决不予分割的占75%。在法院判决不予分割的案例中,判决不予
分割的主要理由是:网店价值不能得到评估,请求分割网店财产一方证据不足。在予以分割的案例中,对网店的经营使用基本上都是由原主要经营者继续承担。而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要求分割网店财产的证据不足时,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2.网店价值大多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田亮女儿车祸死了是真的
从对网店分割案件的相关判决进行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请求分割网店财产的内容主要包括:网店自身的价值、网店现有存货存款的价值、网店初始投资成本和网店运营中所得的收益。其中要求对网店价值进行分割的占40.54%,但是能够通过一方举证证明价值可以进行分割的只占6.67%,绝大多数都是双方协商确定价值,然而在诉讼离婚时能够对财产进行协商解决的却是少数。所以,对于网店价值进行确认和分割的案例极少。网店价值的确定主要面临网络证据不易保存、公证机关拒绝公证、评估机构不受理评估等难题。同样,由于大部分网店运营者将个人账户与网店账户混同、网店收入直接归入家庭财产等原因,网店存货、投资成本、网店收益等现实财产也难以确定,不易实现分割。
(二)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困境
1.现有法律规范无法直接适用导致司法裁判没有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只明确规定了有形财产的分割,对无形财产分割的规定仍有欠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分割内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分割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出资的分割方式等。网络虚拟财产与上述明确规定的无形财产虽有相似性,但仍有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行虚拟财产的分割规则。
知识产权作为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的财产权利,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同,都是人力成本转化为资本的表现,但知识产权收益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确定性,无论从价值确定还是财产归属方面都可以通过收益直接判断。股票等有价债券按照物的属性来划分属于种类物,可以通过数量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统一性,账号密码及依附的虚拟货币、装备等一旦分割便可能导致贬值甚至一文不值。企业出资等无形财产可以通过市场和其他法律规范确定价值并转移所有权,但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无法通过市场进行价值确定。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收益、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等无形财产的分割亦有一定研究,但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网络特殊性所以无法直接等同适用[2]。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最大特点是其网络虚拟性和网络依附性。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确权、分割、继承的具体规则都应
当考虑其依附于网络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无法直接适用对有形财产和其他无形财产的适用规则。
2.评估方式不完善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实践中,其他财产都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或者通过拍卖等市场交易的方式对其价值进行确认。一方面,由于网络的新颖性,现有的评估机构没有权威的数据分析和评估方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导致实践中评估机构通常会拒绝网络虚拟财产评估的请求;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为保证交易安全规定了实名注册的网店不能在用户间随意交易、自由转让,这一规定导致无法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网店的价值,也就屏蔽了市场在其价值评估中的作用。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既难以通过评估机构也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来确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一方,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网店经营者可以通过账户信息来确定网店的收益,但是网店自身的价值经营者无法自己证明。首先,个人网店未经过工商注册的,无法通过税务报表、收益率等计算价值;其次,其运营模式常常与个人生活联系紧密,以个人支付宝账户运营网络店铺的现象比比皆是,导致网店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也无法通过对网店的收益率和个
人财产进出账数据来确定价值。由于证据不足,分割网店价值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会告知请求方可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另行诉讼解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后注册网店的一方通常会通过修改密码等方式独占网店,这更不利于请求方搜集证据。因此,对于网店经营者和法院而言,确定网店自身的价值成为新的实践难题。
3.归属规则不确定导致判决有失公允
网店由夫妻一方经营管理时,很少会出现权属争议;但是夫妻双方都对网店进行经营管理时,很容易产生权属分歧。因为双方都为网店的经营付出了足够的时间、精力,使得一个普通淘宝网店可能成为日销过百万的皇冠级别店铺。现如今网店销售的方式不断变化,很多网店经营者将个人的生活与网店的运营融为一体。夫妻任何一方放弃网店的经营权,都会对个人生活和财产带来影响和损失。双方都经营网店时,如何进行权属分配是虚拟财产分割的又一困境。实践中,以裁判方式对网店进行分割时,能确定主要经营者的,由主要经营者继续使用和管理网店,不能确定主要经营者的,由注册方进行经营和管理。然而现有网店的注册规则,并没有对注册主体进行限制,双方往往使用同一账号进行管理。因此,注册只是成立网店的方式,而不能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现实生活中,非注册方也有
陈冠希纹身可能付出更多的劳动,由其继续经营可能对网店进一步发展更有利。所以,以注册作为确定权属的裁判规则对未注册的主要经营者来说有失公平。确定网店的权属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运营投入程度、需求程度和网店日后的经营效益等。
三、夫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法理基础
李晨 石头>林心如的落花(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利客体的共性
单亲妈妈歌曲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其可以成为个人的通信工具和经济运营工具,可以使人获得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满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因为注入了时间、劳动和金钱,使得普通的数据可以承载一定的经济价值;随着网络与现实生活的互通有无,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网络市场和现实市场中流通转让。比如,个人脑力劳动、时间、金钱等成本的投入,使普通的淘宝店铺成为皇冠级别的店铺;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操作,使个人游戏账号中拥有更多有价值的装备金币,实现了现实财产和劳动向虚拟财产的转换。淘宝店铺正常经营或者转让带来的可观收益、游戏玩家出售装备金币带来的收益,都实现了虚拟财产向现实财产的转换。交换价值使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不仅可以在虚拟网络中体现,也可以在现实世界中呈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