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而
未支付的属侵权行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石家庄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要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未支付的属侵权行为。
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
原告与涉案音乐作品作者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我只喜欢你》等多首作品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
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在未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电视台的音乐广播《你好,旧时光》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我只喜欢你》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者的广播权益。
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媒体是一个宣传推广的渠道,被告的播出可以促进演唱者和词曲作者音乐作品的推广和传播,词曲作者都希望借助媒体让歌曲被更多人听到,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真实反映著作权人的意识很难确定。二、被告的传播行为是公益性质的传播,让老百姓免费赏析音乐,听众听歌是不用向电台付费的,广播电视台不是以经济利益为先的企业,被告的播放行为是公益性质的传播,无需付费。三、原告只管在音著协注册的音乐人的词曲版权,不管录音版权,被告即使给原告交了版权费也不能随意使用。对原告“代表内地所有音乐著作权”权威性及其收益分配有异议,据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电子琴简谱大全
【一审查明】
经审理查明,歌曲《我只喜欢你》等词曲作者授权原告对上述歌曲享有相关著作权并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6年8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桑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融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祁某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操作,记录下被告在其《你好,旧时光》节目中播放歌曲《我只喜欢你》《我听过你的歌》《真情真美》《穿越人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制作光盘并封存,出具了(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0××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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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原告支付公证费16000元。原告与大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一审判决与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涉案8首歌曲的词曲作者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授权原告集体管理词曲作者拥有的相关著作权,并有权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在未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你好,旧时光》等节目中使用原告管理的《我只喜欢你》等8首歌曲,应当支付相应报酬。鉴于原告未提供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报酬标准,一审法院酌定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支付原告音著协作品使用报酬及原告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陈坤访耍大牌【一审判决】
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非诚勿扰官晶晶微博
一、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支付原告音著协作品使用报酬及合理费用10000元;二、驳回原告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律师评述】
本案为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关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一)音著协在本案当中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音著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我只喜欢你》等8首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梁某、郭某等的广播权的授权,因此,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在上述词曲作者授权的范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主体。
(二)被告未经许可侵害了作者何种权利,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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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广播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8首音乐作品,侵害了词曲作者的广播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未经词曲作者的授权,擅自以无线等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传播涉案8首音乐作品,侵害了词曲作者的广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被告在其节目当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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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人使用、合理引用、新闻报道、课堂教学与科研等使用方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在其节目中使用时,并不属于新闻报道等使用方式,也不属于本条第九种关于现场表演者合理使用的情形,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即使其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由于其不符合合理使用涉案歌曲的情形,因此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