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二、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
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三、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
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人员要求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职责
1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
作。
2 、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3、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按规
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4、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5、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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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7、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疫苗使用管理
一、疫苗分类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
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1 、原疫苗种类: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
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麻疹疫苗,MV)。
2、扩大免疫规划新增疫苗
流脑A、流脑A+C、乙脑、甲肝、麻风疫苗、麻腮疫苗、出血热、、钩体;
其中出血热、、钩体三种疫苗为应急接种疫苗。
3、使用规定
(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
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2)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3)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4)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一个情字活一生(5)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6)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7)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吴君如女儿
(8)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
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A、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B、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C、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
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D、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
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E、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
次。
(1)乙脑灭活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7~10天;第3、4剂为加强免疫。
(2 )乙脑减毒活疫苗注射3剂,第1剂为基础免疫;第2、3剂为加强免疫。
(3)A流脑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3、4剂次为加强免疫,3岁时接种第3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岁时接种第4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
(4)如使用A+C流脑疫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A、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
B、已接种过1剂A流脑疫苗者,接种A+C流脑疫苗与接种A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C、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流脑疫苗者,接种A+C流脑疫苗与接种A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D、按以上原则接种A+C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部位、剂量、注意事项及反应
卡介苗
卡介苗(BCG)接种应在左上臂三角肌外下缘皮内注射0.1ml。
对初次免疫的新生儿,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暂时不予接种:(1)体温超过37.5℃;(2)早产儿、未成熟儿、低出生体重儿及难产儿;(3)有顽固性性呕吐及严重消化不良者;
(4)有明显的分娩创伤史的病儿及先天性畸形儿;(5)病理性黄疸、脓皮病、湿疹等,待以上原因消除后,再及时进行补种。
卡介苗接种后一般无全身小脓泡,然后渐渐溃破而形成表浅溃疡,其直径一般不超过5mm,在8-10周结痂,12周内90%以上脱痂仅留疤痕,位均不超过1cm,以后自行消退。
脊髓灰质炎
月龄小的儿童可将糖丸碾碎,放入勺加少许凉开水溶解或糊状服用,或将糖丸溶于5ml 凉开水中,使其完全溶化口服咽下。
患有急性传染病、活动性结核或其他严重疾病(发热、腹泻、传染病)属暂时禁者。服用2小时内不允许吃热食和喝开水,
少数人出现发热、恶心、呕吐、皮疹等轻微反应。个别儿童可能发生腹泻,泻出物多为黄稀便,次数不等,一般每天不超过5次,多在2-3天内自愈,不需做特殊处理。
百白破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或臂部外侧1/4处肌肉注射,剂量为0.5毫升。
疫苗接种前应仔细核对剂量、效期。并充分摇匀,掌握好禁忌症。在接种第二针时,应更换另一侧上臂。
吸附注射后,局部可发生硬结,1-2月可吸收。有癫痫、抽风、脑炎、小儿单板机痹症等神经系统疾病史者,过敏性体质及痉挛性体质的儿童应禁忌接种;有心、肝、肾脏器质性疾病及活动性病人不应接种;急性传染病患者(恢复期病人)及发热者暂缓接种;乙脑或小儿麻痹症流行期间不宜进行百白破疫苗接种;
麻疹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0.5毫升。
接种过程中应注射疫苗的存放条件,勿使疫苗受阳光直接照射。开启安瓿和接种消毒时勿使疫苗与酒精接触,注射疫苗须待消毒剂完全干后进行。注射后不能用消毒剂棉签按住针头拔针。疫苗开瓶半小时后应废弃不再使用。保证接种剂量准确,特别注意排空针头内的水分。疫苗变、混浊、有摇不散的沉淀或安瓿有裂纹均应废弃不用。注射过丙种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后再接种本疫苗。
约有5-10%的儿童于接种疫苗后6-12天之间出现短暂时发热(不超过38.5℃)及一过性的皮疹,持续
时间不超过2天。极少数人可能有过敏反应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但极为罕见。
乙肝疫苗
上臂三角肌肌肉注射0.5毫升。
如有安瓿破裂、变质、有摇不散的块状物不得使用。
少数人有轻微发热,一般不超过3天,乙肝疫苗中加有氢氧化铝吸附剂和硫柳汞防腐剂,使用时要充分摇匀。个别人可伴有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约10%的人局部有轻微反应,注射部位发红,肿胀或硬结。
乙肝表面抗原(特别是HbeAg)阳性母亲的新生儿,亦可与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联合使用。
四、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1、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免疫策略、年度工作计划、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原则上各级疫苗储存量为:省级6个月,市级3个月,县级2个月,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不得超过1个月。
2、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3、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1)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流脑疫苗、A+C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2)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3)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冷链系统管理
一冷链装备
(一)冷链系统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工具、冷库、冰箱、疫苗冷藏箱、疫苗冷藏包、冰排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
冷链系统是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体系。(二)冷链设备的装备、补充与更新郊游儿歌
1 、各级业务管理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备的基本装备
省级:低温冷库、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冷藏车、疫苗运输车、温度记录器。
市级:低温冷库、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藏车、温度记录器、疫苗运输车和疫苗冷藏箱、冰排。
县级: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低温冰箱、普通冰箱、温度记录器、疫苗运输车和疫苗冷藏箱、冰排。
乡级: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冷藏箱、冷藏包、冰排。
接种单位:普通冰箱或/和冷藏包、冰排。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要求、本地区的人口、交通、地形地貌、气象情况和预防接种服务形式、运转周期以及疫苗库存标准、疫苗包装规格等情况,进行冷链设备的装备。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有冷链设备状况和国家免疫规划的发展等情况,制订5~10年的补充、更新计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冷链设备进行补充与更新。
二、冷链系统管理的基本原则
1、冷链设备应按计划购置和下发,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做到专物专用。
2、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置,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
3、各级冷链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
4、制订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合格证或检验单、到货通知单及验收报告书等)。
5、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运行状况进行温度记录。
6 、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7、对所使用冷链设备运转状态进行监测,定期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冷链设备运转情况。
8、冷链设备的报废,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冷链设备使用与维护-冷藏箱、冷藏包
1、运送和储存疫苗时,冷藏箱(包)内应按照要求放置冻制好的冰排。疫苗安瓿不能直接与冰排接触,防止冻结。
2、运送和储存疫苗时,应在冷藏箱(包)的底层垫上纱布或纸,以吸水和防止疫苗破碎。
3 、每次使用冷藏箱(包)后,应清洗擦干后保存。
三、冷链设备使用与维护-冰排
1 、冻制冰排程序:冰排内注入清洁水,注水量为冰排容积的90%。注水后冰排直立放置在低温冰箱或普通冰箱的冷冻室,冻制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2 、在冻制冰排时,冰排与低温冰箱箱壁之间应留有3~5cm的间隙。
3、冰排应在低温条件下冻制至结露(“出汗”)状态后,放入冷藏箱(包)内。
4 、每次冷链运转结束后,应将冷藏箱(包)内冰排的水倒出,清洗干净、晾干后与冷藏箱(包)分
开存放。
预防接种服务
一、预防接种组织形式包括:
1、常规接种
2、体性预防接种
3、应急接种
常规接种
1、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提供的预防接种服务。
2 、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每年至少应提供6次接种服务。
体性预防接种
1、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定人,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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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或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卫生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卫生部决定。
3、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曾沛慈qq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体性预防接种实施方案,采取适当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开展接种工作。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体性预防接种。
应急接种
1 、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染人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应急接种实施方案,选择适当的接种服务形式尽快开展接种工作。
二、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建议确定辖区内接种服务的形式和周期。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包括:定点接种入户接种临时接种
定点接种
1、预防接种门诊
1)城镇的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或旬)进行预防接种。
2)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在乡级卫生院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以乡为单位实行按周(旬或月)集中进行预防接种。
3)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