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东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文咏珊男友(2020)豫05民终47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素萍朱志伟付文华 
【审理法官】崔素萍朱志伟付文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东生;徐立芳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东生徐立芳 
【当事人-个人】李东生徐立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鑫鑫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赵静坡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鑫鑫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赵静坡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鑫鑫赵静坡 
【代理律所】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李东生;徐立芳 
【本院观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需审查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事实,在***起诉徐立芳租赁合同纠纷并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后,徐立芳又以同一案由起诉***违约,已被生效裁定认定为重复起诉,其行为属于滥用起诉权,再对***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具有明显过错。徐立芳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当,并给***造成了一定损失,构成侵权。徐立芳依法应赔偿由此给***造成的利息损失,但鉴于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为徐立芳提供了保函担保,应由该公司直接对***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谢常清
【更新时间】2022-08-17 01:21: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8日,徐立芳因与***租赁吊篮设备一案向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徐立芳,赔偿限额153166元,保险期间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同日,徐立芳向原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在原审法院的执行款153166元。原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18)豫0506财保69号民事裁定,对***在原审法院的执行款153166元予以冻结。2018年7月16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了徐立芳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
(2018)豫0506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驳回徐立芳的起诉。徐立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民终519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1月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豫0506财保69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在原审法院的执行款153166元的冻结。2019年1月10日,***收到原审法院转款15316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徐立芳因(2018)豫0506民初1614号一案向原审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而该案最终裁定驳回徐立芳的起诉,可以认定为徐立芳的保全申请有错误,对于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因诉前保全所受的损失,***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较为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该项损失以冻结的款项15316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7日止,经核算为3523元。***主张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由于该费用系***为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获取诉讼服务支出的,并非必须支出的费用,***的该项损失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因诉前保全所受的损失为3523元。由于徐立芳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
险,因此,徐立芳因诉前财产保全给***造成的利息损失3523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赔偿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5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立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为你谢幕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徐立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不构成申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仅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程序事由,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而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保全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申请财产保全,仅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申请错误应理解为客观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存在差异,且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情形。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请与生效判决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即认定构成申请错误。徐立芳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存在主观过错,不能仅凭最终裁定驳回徐立芳的起诉就直接得出徐立芳申请保全错误的结论。徐立芳不应对***承担赔偿责任,太
平洋财险安阳公司亦无须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校园的早晨歌曲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民终47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某某某某北半部及某某部分。
     负责人:张素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鑫,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坡,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后一夜 刘美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德培     原审被告:徐立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徐立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6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