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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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营场所为******。
经营者:***。
张翰主演的电视剧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钢琴歌曲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谭晶 我是歌手郑爽的资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和理由:一、涉案作品既不能反映制作者的个性化特征,也不能体现电视节目的制作**,不是独立的作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显属错误。涉案电视节目仅是演唱者及节目导师在固定的舞台背景上简单的肢体动作及情感自然流露再现,缺乏故事情节,且独创性低,无法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创作特征。涉案歌曲仅是节目《中*好歌曲》的组成部分,该歌曲不与其他歌曲连贯组合,不能体现电视节目的制作**。****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指《中*好歌曲》的整体电视节目,并非单首歌曲,该证书亦只能**作品权利归属,不能**作品类型。二、一审法院**歌曲数量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和法律**。涉案点歌系统是*****从案外人处购得,****主张权利的作品是电视选秀节目,而非每一首歌曲,涉案歌曲仅是上述节目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视为一个作品。三、本案应充分考虑*******的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及*****的经营**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四、一审法院未能考虑****大规模商业诉
讼的**,判决显失公平。****提起的侵权诉讼具有商业性,违背了****的维权诉讼行为,法院应进行**引导,高额赔偿将会助长该类商业诉讼,不利于作品的传播流通和行业发展。
****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享有著作权的歌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依法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依法判令由*******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张曼莉
一审法院认定**:出版物《中*好歌曲第二季》(ISBN编码:978-7-7985-1064-5,包装盒内含11张光碟);《中*好歌曲第三季》(ISBN编码:978-7-7985-1066-9,包装盒内含11张光碟);《中*好歌曲第一季》(ISBN编码:978-7-7985-1065-2,包装盒内含11张光碟);上述出版物包装盒背面信息均显示有以下文字:“出版方:********;出版人:***;责任编辑:**;地址:*****************××段××层;本节目制作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家版权局于*********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作登字-2017-I-***********)载明:作品名称为《中*好歌曲》第二季;*家版权局于2
016年******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作登字-2016-I-***********)载明:作品名称为《中*好歌曲》第三季;*家版权局于*********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作登字-2017-I-***********)载明:作品名称为《中*好歌曲》第一季;****主张上述专辑内各包含有11张光碟,其中《中*好歌曲》第二季第3、4、6、8期,《中*好歌曲》第三季第3、7、8、11期,《中*好歌曲》第一季第4、9期共收录了本案所涉及歌:《晚安》、《我是谁》、《完整的我》、《完美情谊》、《我听不见》、《万万没想到》、《无尽的旅途》、《我们在蓝海上漂》、《我就是那个窜天猴》、《挖蛤蜊》、《夏天》、《小伞》、《小样》。
根据***********(以下简称*****)所作***********《公证书》。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及所附DVD光盘内容显示,***、***二人于***********来到位于*********××路附近的“醉域KTV”102包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期间,使用该房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点击、播放歌曲。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该经营场所提供的“收据”1张,小票1张。***、***点播的歌曲中包括本案所起诉的13首作品。
经对比,点播涉案歌曲时,发现均未完整播放及录制,播放持续时长由21秒至44秒不等,
所点播的歌曲播放至第一句歌词演唱完毕,与****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在本案,****主张涉案13首歌曲录制部分所显示的曲、画面等与****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中*好歌曲第二季》、《中*好歌曲第三季》、《中*好歌曲第一季》专辑中收录的相应作品相应部分的曲、画面完全相同。后****于***********向一审法院提交歌曲清单比对意见后,申请撤回对《完美情谊》的起诉。根据上述公证书所附**文件显示,***、***在*****经营场所为取证消费100元,除此之外,****未提供其他支出凭证及赔偿数额**。
另查明,*****于20********成立,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小区××号。经营范围为娱乐:卡拉OK服务。*********,*****与*************(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许可使用期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66800元。
又查明,****以*****为被告,就双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向一审法院共起诉16宗案件,该16宗案件**基本相同。
habanera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1.****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2.*****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