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号】(2013)鄂民三终字第3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4.05.19
裁判规则
音乐会所  自涉案公司成立使用被诉侵权公司名字之初,即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意图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或者是关联主体,而事实上也足以产生误导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的后果,这种后果不因侵权成立和经营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正文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鄂民三终字第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光复南路二九〇巷一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段钟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冬,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国际公司)与上诉人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滚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滚石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辉明,上诉人武汉滚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冬、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滚石国际公司一审诉称:滚石国际公司系成立于1978年的华语最大唱片公司。武汉滚石公司作为一家KTV娱乐企业,明知“滚石”系滚石国际公司的知名商号,却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将“滚石”作为其企业名称在武汉予以注册,在服务中突出使用,以达到使消费者误以为与滚石国际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经营场所及电子屏幕中使用了“汉口滚石音乐台”字样,公司分支机构武昌滚石音乐台在经营场
所和电子屏幕中使用了“武昌滚石音乐台”字样,滚石糖果音乐会所登记的字号使用了“滚石”字样。武汉滚石公司在其网站上标注有“滚石娱乐”、“滚石介绍”、“滚石音乐台”、“滚石国际”等字样,并上传滚石国际公司演唱会视频。请求法院判令武汉滚石公司:1、其企业名称对滚石国际公司“滚石”知名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2、停止使用“滚石”作为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3、赔礼道歉;4、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以下除特别标明外,均为人民币);5、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滚石国际公司于1997年7月,由台湾滚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与滚石有声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并成立而来。台湾滚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系由1986年成立的滚石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而来。在该企业名称变更过程中,滚石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滚石有声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关联企业新的滚石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97年11月,该新成立的公司被滚石国际公司吸收合并。目前,滚石国际公司系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人,注册资本新台币186,4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词、曲之著作业务、各种唱片、录音带之发行、出版及买卖业务等。滚石国际公司在其于中国大陆地区授权出版发行的音乐专辑上,标注有“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版引进”的字样。滚石国际公司企业名称(字号)除了在唱片上使用外,报纸、网络等广告传媒对滚石国际公司旗下艺人、发行的专辑、参加
的演艺活动、宣传活动等中也有涉及。滚石旗下艺人张国荣、任贤齐、周华健、张楚、无印良品、梁静茹、辛晓琪、陈松伶、陈昇等均为华人著名歌手,在中国大陆、港澳台甚至均享有较高知名度。
  武汉滚石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歌舞表演、卡拉OK、音乐厅、酒吧等。网址为www.whgunshi。“汉口滚石音乐台”为武汉滚石公司总部所在地,“武昌滚石音乐台”和“滚石糖果音乐会所”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2000年10月12日,武汉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文,同意武汉滚石公司所属的武汉滚石音乐台为武汉地区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并颁发牌匾。2001年5月,湖北省统计学会授予“滚石音乐台”湖北市场行业十佳牌匾。2001年6月,武汉市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协会授予滚石音乐台武汉市场质量信誉保证企业牌匾。2005年10月,武汉市工业经济信息中心授予武汉滚石公司武汉市场驰名企业证书。2005年12月,湖北省省委宣传部、省妇联、团省委、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授予武昌滚石音乐台凯迪杯第三届湖北省青少年才艺大赛企业文化之星奖。2006年3月,中国质量**行市场调查中心湖北中心授予武汉滚石公司湖北市场行业双十佳企业牌匾。2009年9月,武汉市文化局授予武汉滚石公司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祖国颂”武汉市演艺场所优秀节目汇演组织奖。2009年10月,武汉滚石公司成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
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单位。2010年5月,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授予武汉滚石公司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牌匾。
  武汉滚石公司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经营场所及电子屏幕中使用了“汉口滚石音乐台”字样,分支机构“武昌滚石音乐台”在经营场所和电子屏幕中使用了“武昌滚石音乐台”字样,滚石糖果音乐会所登记的字号使用了“滚石”字样。武汉滚石公司经营过程中在其网站上标注有“滚石娱乐”、“滚石介绍”、“滚石音乐台”、“滚石国际”等字样;网站上滚石新闻栏目2009年11月25日发布了香港比昂乐队(BEYOND)叶世荣大中华巡演武汉站;视频频道栏目2010年9月28日发布了“2010年8月22日齐秦在汉口滚石音乐台演出实况”的视频;关于滚石栏目下滚石介绍2中上传有滚石国际公司的滚石三十年演唱会的视频等。2001年3月初,《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报道武汉滚石音乐台因组织淫秽表演被停业整顿,并被搜狐、东方新闻网、人民网转载。2006年,网友糊一刀于2010年在凤凰网博客中发表题为“武汉的滚石”的博文,内容大体载明武汉也有滚石,武汉滚石音乐台是夜总会一样的场所等。2009年底,楚天都市报、千龙网、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等报道武汉滚石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支付歌曲版权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武汉滚石公司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滚石国际公司的企业名称及“滚石”字号随着其授权出版的唱片及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对其的宣传报道,在武汉滚石公司成立前,即已在我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武汉滚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虽以歌舞表演、卡拉OK、音乐厅等为主,与滚石国际公司经营的唱片等有所不同,但是与后者同属娱乐行业,其经营过程中也涉及对后者作品的演绎,两者在经营上存在特定的联系。在中国大陆地区,将“滚石”二字与唱片、演艺活动联系在一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确系滚石国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滚石”标识与滚石国际公司建立起来的特定联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到不当破坏。武汉滚石公司作为娱乐行业的经营者,在滚石国际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不可能不知道该公司的存在,其登记注册“滚石”字号,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滚石娱乐”、“滚石介绍”、“滚石音乐台”、“滚石国际”等标识,显然有搭滚石国际公司企业名称商誉便车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且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经济联系。另外,武汉滚石公司将滚石国际公司举办演唱会的视频上传其网站作为其自身之介绍,明显有搭便车的恶意,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两者是同一主体。武汉滚石公司上述登记和使用“滚石”字号及上传滚石国际公司演唱会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滚石国际公司主张武汉滚石公司邀请歌手
叶世荣、齐秦在其经营场所表演,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观点,因证据未显示该表演活动中有不当使用滚石国际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行为,且歌手具有流动性,其表演行为是其人身自由,不能仅依凭歌手与滚石国际公司有过签约关系而限制他人邀请该歌手从事演艺活动,据此,对该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武汉滚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使用“滚石”字号,在中使用“滚石娱乐”、“滚石介绍”、“滚石音乐台”、“滚石国际”等标识及将滚石国际公司演唱会视频上传至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滚石国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因滚石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针对视频上传行为,对该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不予置评。根据法律规定和滚石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武汉滚石公司应当承担停止对滚石国际公司商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滚石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具体停止侵权方式上,对武汉滚石公司企业名称的处理,因武汉滚石公司登记“滚石”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难以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可能会妨碍滚石国际公司对该字号的登记使用行为,因此对滚石国际公司请求判令武汉滚石公司停止使用“滚石”作为字号并判令其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滚石国际公司请求判令武汉滚石公司因违法行为造成“滚石”字号商誉的损害在媒体上对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滚石国际
公司提供的证据仅为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博客,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损害赔偿方面,滚石国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武汉滚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其提交的武汉滚石公司营业宣传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一审法院酌定武汉滚石公司赔偿滚石国际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对维权的合理支出合计52,533元,一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一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1、武汉滚石公司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含字号)对滚石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武汉滚石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滚石”字号;3、武汉滚石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滚石”字样;4、武汉滚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滚石国际公司经
济损失200,000元;5、武汉滚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滚石国际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2,533元;6、驳回滚石国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