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dj2018年1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
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
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
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
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