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20001220日下午,被告人X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X英在街 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携带尖刀,窜至韩X英家,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X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X英实施了。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再次窜到韩X英家时,被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X x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XX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X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人赵X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x Xx 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央金兰泽歌曲X力涉嫌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XXXX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XX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X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老男孩吉他谱简单版  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理由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内容:  ()本院认为,……引出理由全文;  ()确定罪名;应当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以刑法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罪状特征,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评断。  ()确认量刑的情节。应写明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 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表示肯定。应写为:x x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立,对被告人赵x力应依法惩处  ()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应写为:被告人和 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初把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项,第五十五条第--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被告人王五,男,1990411日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20068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006529哭砂张杰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20066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
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答案: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广刑初字第25
公诉机关: 的士高dj舞曲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 王五,男,1990411日生,汉族,广东中山市新民小区人,现高中一年级学生;20068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 汪洪生律师,男,广州中山市国信事务所,著名律师 .
  广东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820日以被告人王五犯防卫过当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原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五及其辩护人汪洪生、证人李四、郑妍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529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双方发生矛盾,李四事后也并没有报告家长和老师,且怀有报复之心;20066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见到了王五,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心动黄韵玲。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
上掏出一个,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王五在案件审理中,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五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其刚满16周岁,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动手打人,张三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王五是被迫进行自我防卫的,张三对其的人身方面的损害,最后王五从身上掏出一个,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五虽然是正当防卫,但他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王五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张三的侵害只是使用脚踢,并未使用凶器,且当时王五的同学郑研已经报警,而王五却用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王五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张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王五的生
命构成威胁的程度,王五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张三死亡。从这个角度看,王五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因其年满16周岁,故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念其未满18周岁,并且是被害人张三首先动手,故意殴打他人,本身也有过错,故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经查证,被告人王五在使用防卫措施过程,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已年满16岁,但念其还没成年(未满18岁),给与考虑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有关规定(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五犯防卫过当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820日起至2014820日止)。
  二、被告人王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张三家属的精神损失费1.5万元,丧葬费5000,鉴定费180元;以上共计20180元,应予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诉讼费100元,由双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2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6820 李纹演唱会(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