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与察举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士人不须推荐,而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即自由报考。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士人都可以应举,而是有一定的限制。不同朝代其规定有所不同,关于宋朝贡举应举人的资格,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品行端正
科举取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选拔统治人材,当然应该十分重视应举人的品行。唐宪宗元和二年(807)十二月敕:“自今以后,州府所送进士,如迹涉疏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曾任州府小吏,一事不合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不得申送入。”[1]所谓“迹涉疏狂,兼亏礼教”以及“曾为官司科罚”,都属品行不端,因而不许应举。
宋朝规定得更加具体。太宗淳化三年(992)三月二十二日,曾下诏曰:“州府子细辨认……曾遭刑责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如违,发解官当行朝典,本犯人连保人并当驳放。”[2]何谓“曾遭刑责”?真宗景德三年(1006)二月七日,诏曰:“贡举人因事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非被杖者,并许复应举”[3]。这就是说,曾受杖以上刑罚,不得应举。真宗时,曾遭杖刑的萧立之就被取消了应举资格。《长编》卷七七载:“大中祥符五年(1012)三月丁酉,上封者言:‘进士萧立之,本名琉,尝因赌博抵杖刑,今易名赴举登第。’诏有司召立之诘问,立之引伏。命夺其敕,赎铜四十斤,遣之。”
《宋刑统》卷二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
罪以下听赎。”这样,有官荫者与无官荫者在适用“曾犯刑责,不许应举”上就会极为悬殊。天圣元年(1023)十二月,修订科场条贯,孙奭等上言:“曾犯刑责之人,不得收试。大凡无官荫者,笞以上皆决,不复更践科场;有官荫者,流以下皆赎,取应并无妨碍。轻重帜之间,恐未允当。欲今后有官荫举人身犯徒以上罪,虽赎及逢恩宥,并不许应举。如敢罔冒,以违制罪之,同保人殿五举,有保官者与同罪。”诏从之。[4]
仁宗庆历四年(1044),新定贡举条制云:“……二、曾犯刑责;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
四、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并不得取应。违者,本人依条行遣,同保人殿两举。”[5]对应举人品行的要求又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北宋后期,逐渐放宽了“曾犯刑责”的限制。如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书云:“应举人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除犯罪徒以上及真决并假名代笔情理重人外,可并许应举。”[6]这样,就把一般应举人的刑责从“杖刑”改为“徒刑”,按刑等来说,放宽了五等。
二、身份清白
宋承唐及五代之制,“取士不问家世”[7],即应举不问家庭出身。但对其本人的职业身份,仍有一定限制。
其一是,曾为僧道者不得应举。如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十二月甲辰,诏曰:“朝廷比设贡举,以待贤材。如闻缁褐之流,多弃释老之业,反袭褒博,来窃科名。自今贡举人内有曾为僧道者,并须禁断。”[8]而曾为僧道者的子弟,完全可以应举。如北宋进士及第的杨何,“其父本黄冠(道士),母尝为尼”。[9]
其二是,吏人不得应举。太宗端拱二年(989)三月,中书令史守当官陈贻庆应《周易》学究举及第。太宗得知此事,即“令追夺所授敕牒,释其罪,勒归本局”,仍然为吏。[10]并下诏说:“今后吏人无得应举。”究其原因何在,宋末元初人马端临认为:“盖惟恐杂流取名第,以玷选举也。”[11]大概是因为恐怕“杂流”科举入仕,而玷污了选举的清名。同僧道子弟一样,吏人之子也可应举。英宗治平二年(1065)状元彭汝砺就是饶州州吏之子,因得到饶州知州范仲淹的资助,方就学读书,“乃成就门户,与士大夫齿”。[12]
其三是,“工商杂类”不得应举。重农抑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政策,隋唐以前,均规定:“工商不得入仕。”[13]唐朝后期,曾有工商业者改业三年之后可以入仕的规定。到宋代,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得到了相应提高,赵宋王朝也就放宽了对工商业者应举的限制。如宋太宗在淳化三年(992)三月二十一日的诏书中,一方面规定:“工商杂类”不得应举;另一方面又说:“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者,亦许解送。”[14]此例一开,实际上就没有什么限制了。至于工商业子弟应举者,更是比比皆是。如皇祐元年(1049)连中三元的冯京,就是一个商人之子。[15]
以上这些身份限制,其用意大概也是恐怕“杂流”入仕,玷污科举的清名吧!
三、身无期丧
中国封建社会非常重视孝行。父祖等亲属去世,子孙等应按规定服丧。在服丧期间,有不准婚嫁、作乐等禁忌,还禁止士人在服丧期间应举。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七月,“进士郭颜与孙硕等五人共为一保,应服勤辞学科。考官以硕词学独优,荐为第三人。颜等退落,即诣府自首有惨恤,不当赴举,硕亦合驳落。府司按问,议罪皆坐违制。”真宗谓宰相王旦曰:“郭颜但欲孙硕落解,不寤不得首原。且为儒干进,用心如是!颜可罚铜,永停取应,配蔡州衙前;硕等罚铜,各殿三举。”[16]即因而被罚未来三次科场不得应举。天禧三年(1019)正月,郭稹“冒缌麻丧应举,为同辈所讼,上命典谒诘之。稹即引咎,付御史台劾问,殿三举;同保人并赎金,殿一举。”[17]
缌麻丧(三月丧)即不准应举,限制面太大了,不久即有所放松。天禧四年(1020)三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瞧晁迥等言:“窃详诸州举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贯难以取解,遂奔走京毂,寓籍充赋。有司但考材艺解送,本府土著登名甚少。交构喧兢,亦由于此。欲请自今举人有期周尊长服者,依旧制不得取解,余服悉听。”[18]诏从之。这就是说,除了为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长服丧期间不得应举外,其他均可应举。此后冒哀求试者就大为减少了。因为正如南宋人王栐所说:“大凡人家尊长期丧,多年高者,卑幼期丧,多年幼者,免避卑幼,则妨试亦鲜。”[19]“期丧”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不得应举,时间
仍嫌太长。神宗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五日,乃诏曰:“今后期丧已满三月者,并听应举。”[20]因身有丧服丧而妨碍应举的时间大为缩短了。
四、身体健康
既然科举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选拔治国安民的统治人材,当然也要求应举人身体健康。宋朝把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一般不准废疾、笃疾人应举。这在太宗初年就有明确规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四载:“太平兴国三年(978)九月二日,诏自今进士及诸科贡举人被废疾者,诸州不得解送,礼部不授牒。”何谓“废疾”?《宋刑统》卷十二引《户令》云:“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瘇,如此之类,皆为残疾。痴哑、侏儒、腰脊折、一支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恶]疾、癫狂、二支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显然身患“废疾”者不便于做官,举人资格的这种限制是可以理解的。淳化三年(992)三月二十一日,太宗又下诏曰:“州府子细辨认,……身有风疾、
患眼目……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21]“风疾”指“疯病”,又指“风痹(半身不遂)”、“麻风病”等;“患眼目”应相当于“两目盲”,均属“笃疾”,当然不适于参加科举考试。
既然如此,身患较“废疾”更重的“笃疾”,当然更不能应举了。那么较“废疾”为轻的“残疾”者可否应举呢?史无明文,但据《吹剑录外集》载:“淳祐十年(1250),状元严州方梦魁,赐名逢辰,右足跛,左目
三年又三月瞽。”“是榜第四川人杨潮、省元泉州陈应雷,皆瞽一目。”据上引《户令》,“一目盲(瞽)”为“残疾”,可见身患“残疾”者是可以应举的。
五、在学听读日限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没有学历要求。仁宗庆历四年(1044)三月,范仲淹等改革科举,始规定:“应取解,逐处在学本贯人并以入学听习至秋赋投状日前及三百日以上,旧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秋赋投状日,并依本州军旧制。)内有亲老别无得力兄弟侍养,致在学日数不足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员或到省举人三名委保诣实,亦许取应。”[22]此前,对国子监生的听读日限也做了规定。据《长编》卷一三七载:“庆历二年闰九月甲午,诏国子监生自今须听读满五百日,乃得解荐。”但是,此制只实行了不到八个月,到十一月初,即“诏罢天下学生员听读日限”。[23]五年三月,随着新政失败,一切又恢复旧制了。
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十一月,以三舍法遍行天下,乃诏“废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由学校升贡”。[24]即士人必须由县学升入州学,再由州学升入太学。太学岁试入上等者即可赐第授官;入中等者,则可参加每三年举行一次的殿试,第其高下,赐第授官。由于种种原因,此制只实行了十八年,到宣和三年(1121)二月亦遭废罢,举人便无学历要求了。
六、本贯取解
宋朝还规定,诸路州府应举人必须在本贯参加解试。太祖开宝五年(972)十一月十四日,即诏曰:“乡举里选,先王之制也。朕之取士,率由旧章,宜用申明,俾从遵守。应天下贡举人,自今并於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如化外人,即述归依因依,预于开封府投状,长吏具事取裁。其国子监举人,须是元在监习业,方许校艺、解送,不得妄称监生。仍并令礼部贡院分明勘会。违者,具名以闻。馀有条制,委所司详酌行下。”[25]
景德二年(1005)七月,从翰林学士晁迥等奏,“远人无籍者,命召命官保识就京府取解;
文武升朝官嫡亲,许附国学。”[26]大中祥符七年(1014),又稍稍放宽了一些限制,九月二十四日,诏:“应进士并诸科举人等,今后除取本乡文解赴举外,如是显无户籍,及虽有籍已离本贯、难更往彼者,即许召曾经省试举人三人,或御试举人二人,或命官一员,保明行止。仍只许保明一人,但不是负犯殿责及勒出科场之人,即明其元本贯乡家状,许于开封府投纳、引验,便与收接,依例考试、发解,并于卷头分明开坐元本乡贯并寄应去处,馀并依旧敕。如违,必行前制。”[27]由于开封府解额较宽,且得考试风气之先,所以常有大量士人寄贯召保取解。仁宗天圣七年(1029)十一月,翰林学士章得象等上言:“请令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其委无户贯者,旧制许召有出身京朝官保明行止,仍不得过二人;无出身京朝官曾勾当事者,亦许保一人。如有违犯,保官以违制失论,举人勒出科场,用不得取应,同保者殿五举。如涉请嘱,自从重论。”诏“奏可”。[28]嘉祐三年(1058)三月又规定:“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
”即也可以落籍应解试。[29]
虽有上述种种规定,但冒贯之事时有发生,其根源在于解额不均。苏颂云:“所谓诈冒户贯请应者,今外郡举人赴开封府取应是也。天下州郡举子,既以本处人多解额少,往往竞赴京师,旋求户贯。乡举之弊,无甚于此。虽朝廷加以峻文而终不能禁止者,盖以开封府举人不多,解额动以数百人,适所以招徕之而使其冒法。”如何解决冒贯之弊呢?苏颂云:“欲革其弊,莫若预为之防。于罢举之岁,令本府下诸县察访见今土著,实有多少举人。候见得的实数目,开送贡院。比较外郡人数,酌中解名处量其分数,别立定额。外方举人知其如此,岂肯不远数千里冒峻文而求寄贯乎?”[30]
综上所述,宋承唐及五代之制,科举取士不问家世,但对其本人在德行、身份、身体、服纪、籍贯等方面则有一定的要求。但宋代对应举人资格的限制并不苛刻,而且有逐渐放宽的趋势。这就使一般人均可参加科举考试,国家取士的范围也就扩大了。这对于选拔经国安民之才,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显然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