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慧、黄远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她 王思远【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0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 
【审理法官】彭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嘉慧;黄远湘;朱涛 
【当事人】刘嘉慧黄远湘朱涛 
【当事人-个人】刘嘉慧黄远湘朱涛 
【代理律师/律所】吕泽勋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杨显铭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庄海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泽勋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杨显铭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庄海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泽勋杨显铭庄海生 
【代理律所】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嘉慧;黄远湘 
【被告】朱涛 
本院观点】根据原审法院的计算,截止2019年4月12日,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的本金为694726,尚欠利息为321975.4元,两上诉人对该数额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上述欠条仅系对两上诉人尚欠借款数额以及今后利率的约定,被上诉人在欠条中并未放弃之前的利息利益。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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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6:22:25 
刘嘉慧、黄远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80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嘉慧。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远湘。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勋,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铭,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因与被上诉人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本金515951.78元、截至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5778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1595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涛的答辩意见: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朱涛的原审诉讼请求:1.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877706.67元(第一部分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2019年4月12日,共计748800元;第二部分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2019年5月19日,共计19200元;第三部分利息以借款本金6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2020年5月19日,共计109706.6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两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上诉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审判决主文:一、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朱涛本金534726元;二、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朱涛截止至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371419.07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34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朱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1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朱涛负担2021.79元,由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共同负担10259.21元。被上诉人朱涛已预交的10259.2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259.21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免除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民间借贷款项2019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问题。
     2019年4月10日,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被上诉人人民币80万元整,利息为月2.4,借款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每月需还本金6万元整。
     两上诉人主张,两上诉人已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由两上诉人凑齐180万元,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上诉人支付,则被上诉人对于双方涉案款项在2019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予以免除,并重新从2019年5月20日开始计算剩余欠款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的计算,截止2019年4月12日,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的本金为694726,尚欠利息为321975.4元,两上诉人对该数额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上述欠条仅系对两上诉人尚欠借款数额以及今后利率的约定,被上诉人在欠条中并未放弃之前的利息利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亦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诉人的相关事实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计算本金、利息详实细致,并无误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37.38元,由上诉人刘嘉慧、黄远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彭  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精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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