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泉州演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2.23
错过 蔡卓妍∙【文 号】文市函[2010]264号
【施行日期】2010.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泉州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64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0]2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厦门市天视文化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10年2月27日到福建泉州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