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淼(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302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302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0.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321对不起徐良
【处罚对象】沈淼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36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1年10月11日20时50分,沈淼驾驶号牌为浙DV2K92的小型轿车,从上虞区崧厦街道雀嘴村驶往谢塘镇孝亭路,途经老百沥线雀嘴市场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74mg/100ml)的、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21年08月13日,沈淼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沈淼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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