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余公()行罚决字[2021]0643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行罚决字[2021]0643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0.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321对不起徐良【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良渚新城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李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51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04日12时37分许,李峰驾驶一小型轿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处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检测含量:51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峰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临平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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