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雨波(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新公(交)行罚决字[2021]0123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公(交)行罚决字[2021]01230号 
处罚日期】2021.05.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孙雨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321对不起徐良【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3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04日19时42分许,孙雨波驾驶一辆小型汽车途经527国道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三岔口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含量为31mg/100ml。另查明:2017年5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 个月,并处19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孙雨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孙雨波行政拘留伍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