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冕与顾琳华、周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19)苏04民终36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华东龙孝云熊艳 
【审理法官】耿华东龙孝云熊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冕;顾琳华;周艺 
【当事人】沈冕顾琳华周艺 
【当事人-个人】沈冕顾琳华周艺 
【代理律师/律所】李虹霞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曹兆飞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虹霞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曹兆飞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虹霞曹兆飞 
【代理律所】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冕 
【被告】顾琳华;周艺 
【本院观点】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顾琳华的财产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已经由生效判决予以确定,顾琳华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首先,顾琳华要求周艺赔偿以206.227万元为基数,自侵权之日即转账之日2013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其次,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沈冕应当知道周艺无继承权,沈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共同侵害了顾琳华的合法权益,因此,沈冕应当对于周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沈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4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112元,由沈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0:06: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2日,顾琳华以侵权纠纷为由将周艺、沈冕起诉至该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周艺、沈冕共同返还3642481.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艺、沈冕承担。审理中,顾琳华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周艺、沈冕共同返还2524370元。2017年8月29日,该院作出(2015)钟民初字第089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认定事实如下:顾琳华与周运荣(2001年11月2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60年5月17日生育一子周小平。周小平与沈冕(曾用名沈明)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5月14日生育一女周艺。1997年周小平与沈冕登记离婚,离婚后周艺随沈冕生活。1998年5月28日沈冕与台湾地区居民郭玉琦登记结婚,于2001年2月15日登记离婚。2000年9月2日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准予郭玉琦收养郭周元(即周艺)。2001年2月15日,郭玉琦与郭周元生母沈冕离婚,并约定郭周元由沈冕监护为由,请求终止郭玉琦与郭周元的收养关系。2001年2月19日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驳回郭玉琦的申请。    2012年10月22日周小平死亡,死后留有个人银行账户518万以及常州市华东助剂厂等财产。2012年11月16日顾琳华与周艺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周小平于2012年10月22日死亡,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顾琳华和周艺是周小平的法定继承人,对其上述遗产享
有平等继承权……。"顾琳华、周艺以及周艺的委托代理人沈冕签字确认。2013年1月15日,顾琳华通过中国银行转款给沈冕账户1352614元。同日,顾琳华分二次分别转款给周艺613730.19元、486458.06元。2012年11月12日,沈冕代周艺领取丧葬费、抚恤金24370元。审理中,沈冕陈述其所收款项均已转交给委托人周艺。    2014年6月24日,顾琳华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顾琳华与周艺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确认顾琳华对周小平遗产享有全部继承权。2014年12月12日该院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订立时顾琳华不知道周艺已经丧失继承权,从该协议内容看,周艺亦隐瞒其被收养的事实同顾琳华订立该协议,另作为继承协议书不能够在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订立,故顾琳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申请撤销该协议。"故依法判决撤销顾琳华与周艺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被继承人周小平的全部遗产由顾琳华一人继承。    2015年9月16日,沈冕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常州市华东助剂厂全部财产以及周小平遗留的存款518万元归沈冕所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冕诉讼请求。沈冕提出上诉,
2017年3月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判决周小平遗留存款518万中沈冕分得41.49万元,顾琳华分得余下的476.51万元。审理中,顾琳华陈述周小平存款518万元中,顾琳华分得263.07万元。    该院依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如下:1、周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琳华返还215.88万元;2、沈冕对周艺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结合本案顾琳华在该院(2015)钟民初字第0891号一案中并未放弃利息主张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周艺应向顾琳华返还206.227万元,故本案顾琳华要求周艺返还因206.227万元不当利益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顾琳华于2013年1月15日向沈冕转账,该日期则为不当利益的产生日期,故顾琳华主张自2013年2月1日开始按6%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院应予支持。沈冕是周艺的母亲,应当知道周艺无继承权,沈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共同侵害了顾琳华的合法权益,对周艺的上述返还义务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沈冕、周艺抗辩的顾琳华起诉违反了一事一诉原则,该院认为,顾琳华的起诉并不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沈冕、周艺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顾琳华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周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及对顾琳华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案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周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206.277万为基数,向顾琳华支付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沈冕对周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2元,由周艺负担,沈冕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琳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均错误。二、沈冕代理的不是违法事项,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沈冕在代理周艺办理继承手续时,不知道被收养人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    沈冕不服上述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1对不起徐良
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该院一致,但认为:1、周艺需返还的钱款金额。依据生效判决已明确周小平遗留存款518万中沈冕分得41.49万元,现有证据证明,周艺在继承周小平遗产过程中,其本人直接取得或通过代理人沈冕取得周小平存款合计245.28万元,另收取周小平抚恤金、丧葬费24370元,合计247.717万元,周艺及沈冕取得前述钱款没有合法根据,故周艺还应返还顾琳华钱款206.227万元。2、沈冕是周艺的母亲,应当知道周艺无继承权,沈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共同侵害了顾琳华合法权益,沈冕对周艺的返还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沈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沈冕与顾琳华、周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民终36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霞,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飞,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冕与被上诉人顾琳华、原审被告周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冕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霞、被上诉人顾琳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