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灿(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327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327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1.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陈满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321对不起徐良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1:51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3日12时36分,陈满灿驾驶浙DPU33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陈溪乡塔溪村自家驶往塔溪村旧宅自家地里,途经百悬线生畈村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43mg/100ml)的、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你于2021年8月26日,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1000元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满灿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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