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远谎报案情案(湖织公(南)行罚决字[2021]0204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织公(南)行罚决字[2021]0204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  321对不起徐良
【处罚日期】2021.12.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织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王振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5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0日19时许,王振远在织里镇新材服饰门口,酒后虚构事实拨打110电话谎称"在织里镇新材服饰门口砸车"。经民警出警查证未发现上述情况,后王振远被织南派出所民警抓获。综上所述,王振远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王振远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振远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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