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噢买尬 李晟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
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14:54:09]
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58:45]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14:59: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
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15:02:37]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15:03:28]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
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15: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