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司玉峰郑福一金艳
【审理法官】司玉峰郑福一金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邵世强;吕玉超;张红岩
【当事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邵世强吕玉超张红岩
【当事人-个人】邵世强吕玉超张红岩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
【被告】邵世强;吕玉超;张红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6:01:11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邵世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2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48某楼3-5-1。
负责人:胥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世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玉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世强、吕玉超、张红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收了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3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截至2020年3月23日上午10时52分,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司玉峰
审判员 郑福一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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