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刘诗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鄂28行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刘诗维;刘书奇 
【当事人】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刘诗维刘书奇 
【当事人-个人】刘诗维刘书奇 
【当事人-公司】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凤 
【代理律所】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 
权施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 
【被告】刘诗维;刘书奇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1-06 07:00:3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刘诗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28行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红土居委会新建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祎,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诗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奇。
     委托代理人刘诗维,系被上诉人刘书奇之父。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因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诗维、刘书奇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判决结果真实有效,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吴任荣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彭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睿
书记员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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