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正、陈洪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17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 
【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龙正;陈洪文 
【当事人】陈龙正陈洪文 
【当事人-个人】陈龙正陈洪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龙正 
【被告】陈洪文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权施文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双方纠纷发生的缘由、经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大小认定陈龙正对陈洪文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陈洪文于双方纠纷发生当日就诊,医疗机构根据其伤情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和,陈龙正主张陈洪文伤情与其无关,系陈洪文自我加害所致,且存在过度情形,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龙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1:27:47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双方陈述及采信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陈洪文系莒县峤山镇沂水社区陈家阿疃村社区委员,陈龙正系该村文书,双方因工作原因素有不睦。2018年6月11日9时许,沂水社区通知陈洪文、陈龙正到开会,在社区办公楼东侧,陈龙正见到陈洪文后质问陈洪文为何在电话里骂陈龙正,为此,双方发生口角,陈龙正用右拳朝陈洪文的嘴部打了一拳,双方撕扯在一起,后被他人劝开。陈洪文当日到莒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支付医疗费2961.3元。    莒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日作出莒公(峤)行罚决字[2018]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龙正行政拘留5日、5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陈洪文提供的证据用来证实其伤后在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情况,内容真实,证据取得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对双方及现场目击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双方在陈述纠纷发生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均隐瞒了部分事实,对双方陈述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酌情予以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龙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驳回陈洪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洪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责任划分错误。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系陈洪文没有理由地辱骂陈龙正才引发打斗,起因、过错责任完全在陈洪文,陈龙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陈洪文受伤与陈龙正没有关系,陈龙正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洪文在派出所时就曾陈述其伤情无大碍不需要住院,但是其却出现的情况。双方产生纠纷后就各自离开,陈洪文的伤情并不是因本纠纷引起,而是陈洪文自我加害导致,是为加害陈龙正并获得赔偿,所以陈洪文受伤与陈龙正没有关系,陈洪文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伤情是陈龙正的行为所致。三、陈洪文过度,医疗费不应得到支持。双方打斗过程中,陈龙正仅仅是打了陈洪文一巴掌,而陈洪文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中显示,其住院期间分别做了心电图和脑部CT检查以便自身疾病,对于该部分医疗费的支出,陈洪文应当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龙正、陈洪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1民终17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启洪,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龙正因与被上诉人陈洪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龙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驳回陈洪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洪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责任划分错误。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系陈洪文没有理由地辱骂陈龙正才引发打斗,起因、过错责任完全在陈洪文,陈龙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陈洪文受伤与陈龙正没有关系,陈龙正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洪文在派出所时就曾陈述其伤情无大碍不需要住院,但是其却出现的情况。双方产生纠纷后就各自离开,
陈洪文的伤情并不是因本纠纷引起,而是陈洪文自我加害导致,是为加害陈龙正并获得赔偿,所以陈洪文受伤与陈龙正没有关系,陈洪文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伤情是陈龙正的行为所致。三、陈洪文过度,医疗费不应得到支持。双方打斗过程中,陈龙正仅仅是打了陈洪文一巴掌,而陈洪文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中显示,其住院期间分别做了心电图和脑部CT检查以便自身疾病,对于该部分医疗费的支出,陈洪文应当自行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洪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原告诉称     陈洪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龙正赔偿陈洪文医疗费等共计4301.02元;2.案件受理费由陈龙正承担。
     一审中,陈洪文围绕诉讼请求提交4份证据:证据1.医疗费单据1份,证实:陈洪文支出医疗费2961.3元;证据2.诊断证明书1份,载明:1.多处软组织损伤;2.脑外伤反映;3.牙挫伤;证据3.莒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证实:陈洪文自2018年6月11日至6月15日在莒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证据4.用药明细5份;5.交通费单据1份,证实:陈洪文支出交通费200元;6.莒公(峤)行罚决字[2018]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