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彬殴打他人案(岱公(长)行罚决字[2021]0057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岱公(长)行罚决字[2021]0057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10 
【处罚机关类型】臭男人 黄义达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长涂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岱山县 
【处罚对象】张义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5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9日14时许,张义彬在岱山县长涂镇沿港路倭井潭社区二楼会议室,因社区要求其妻子胡xx上交从岱山县残联下发的残联专职员补贴一事与倭井潭社区书记徐xx发生争执,后张义彬用手抓住徐xx衣领并将其拽倒在地,造成徐xx一定伤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所认为张义彬因妻子胡xx补贴纠纷用手抓住徐xx衣领并将徐xx拽倒在地,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义彬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岱山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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