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杨奇案(余公(中)行罚决字[2021]062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中)行罚决字[2021]062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1.09.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黄杨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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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3日下午,黄杨奇至杭州市余杭区中泰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其曾吸食含有合成素物质的电子烟,取其唾液及头发样本,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其唾液及头发距根部3CM中均检出中MDMB-4en-PINACA和ADB-BUTINACA。黄杨奇属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杨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临平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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