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凯殴打他人案(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1]0393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1]03932号
【处罚日期】2021.06.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臭男人 黄义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李怡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4:4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0日19时多,李怡凯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黄龙住宅区杜克体育馆(佳艺幼儿园后侧)因打篮球与*发生口角,*抓住了李怡凯的衣襟,李怡凯反手挥了*一个巴掌,*无任何伤势。李怡凯的行为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怡凯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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