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扬州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温公(松)行罚决字[2022]0351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公(松)行罚决字[2022]035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630120 
【处罚日期】2022.06.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沈扬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56 
烟火陈翔
处罚名称
沈扬州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公(松)行罚决字[2022]03518号
被处罚对象
沈扬州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7日10时50分许,***在温岭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堆放有大量泡沫箱等易燃物的仓库内吸烟,具有火灾隐患,后被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温岭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7
处罚机关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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