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公(松)行罚决字[2022]035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630120
【处罚日期】2022.06.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沈扬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56
处罚名称 | 沈扬州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公(松)行罚决字[2022]03518号 |
被处罚对象 | 沈扬州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7日10时50分许,***在温岭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堆放有大量泡沫箱等易燃物的仓库内吸烟,具有火灾隐患,后被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温岭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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