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钊成与徐碧、方建坤、温兆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28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曾文东 
【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曾文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钊成;方建坤;清远市蚂蚁跑腿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温兆誉;欧永杰;徐碧 
【当事人】梁钊成方建坤清远市蚂蚁跑腿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温兆誉欧永杰徐碧 
【当事人-个人】梁钊成方建坤温兆誉欧永杰徐碧 
【当事人-公司】清远市蚂蚁跑腿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坚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陆嘉敏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刘嘉玲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许程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坚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陆嘉敏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刘嘉玲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许程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坚荣陆嘉敏刘嘉玲许程 
【代理律所】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钊成 
【被告】方建坤;清远市蚂蚁跑腿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温兆誉;欧永杰;徐碧 
【本院观点】本案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向梁钊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梁钊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向梁钊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梁钊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梁钊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0:06:50 
梁钊成与徐碧、方建坤、温兆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民终28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钊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坚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敏,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蚂蚁跑腿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郑玉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兆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永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玲,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程,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钊成因与被上诉人方建坤、清远市蚂蚁跑腿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温兆誉、欧永杰、徐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向梁钊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梁钊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梁钊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曾文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冯敏静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车盈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
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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