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盗窃案(海公(巷)行罚决字[2021]0269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海公(巷)行罚决字[2021]02691号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许巷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梁海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3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底一天的上午,梁海军盗窃被侵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红电动自行车及车内的老虎钳一把、衣服一件、眼镜一副、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后于2021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梁海军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321对不起 徐良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海宁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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