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聪、袁易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5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 
【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聪;袁易霜;陈依兰 
【当事人】孟聪袁易霜陈依兰 
【当事人-个人】孟聪袁易霜陈依兰 
【代理律师/律所】金萍儿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陈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杨裕信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萍儿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陈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杨裕信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萍儿陈琼杨裕信 
【代理律所】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孟聪 
【被告】袁易霜;陈依兰 
【本院观点】姚可儿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前述基础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除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
产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以及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之外,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借款发生于孟聪、陈依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孟聪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双方已于2018年11月离婚,结合多位证人证言,至少足以证明双方在借款发生时夫妻关系已经处于不安宁的状态,现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鉴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利息损失计付标准一并予以调整。综上所述,由于孟聪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2245号民事判决;  二、陈依兰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袁易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袁易霜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由陈依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袁易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8:08: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4日,陈依兰因需向袁易霜借款5万元。袁易霜于同日将5万元汇至陈依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陈依兰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陈依兰、孟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前述基础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袁易霜与陈依兰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院认定有效。陈依兰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依兰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借款发生在陈依兰、孟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金额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袁易霜要求陈依兰、孟聪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陈依兰、孟聪虽未到庭应诉,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陈依兰、孟聪应归还袁易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聪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袁易霜要求孟聪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孟聪与陈依兰在2018年3月开始便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两人分居及之后离婚的原因,均是因为陈依兰有赌博嗜好,在外欠下巨额赌债,并屡次不知悔改,因此本案债务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孟聪与袁易霜素未蒙面,对案涉债务并不知情,也未向袁易霜出具过任何借款凭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债共签"原则,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孟聪、袁易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民终5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萍儿,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易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信,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依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聪因与被上诉人袁易霜及原审被告陈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聪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袁易霜要求孟聪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孟聪与陈依兰在2018年3月开始便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两
人分居及之后离婚的原因,均是因为陈依兰有赌博嗜好,在外欠下巨额赌债,并屡次不知悔改,因此本案债务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孟聪与袁易霜素未蒙面,对案涉债务并不知情,也未向袁易霜出具过任何借款凭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债共签"原则,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袁易霜辩称,本案借款金额较小,没有超过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范围,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作出判决是正确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