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耀辉与姚伟麟、卢嘉伟、吴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8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耀辉;姚伟麟;卢嘉伟;吴妙娟 
【当事人】卢耀辉姚伟麟卢嘉伟吴妙娟 
【当事人-个人】卢耀辉姚伟麟卢嘉伟吴妙娟 
【代理律师/律所】何嘉琦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黄浩荣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嘉琦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黄浩荣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嘉琦黄浩荣 
【代理律所】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耀辉;卢嘉伟;吴妙娟 
【被告】姚伟麟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卢耀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3:17:09 
卢耀辉与姚伟麟、卢嘉伟、吴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83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卢耀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伟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琦,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荣,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卢嘉伟。
     一审被告:吴妙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耀辉因与被上诉人姚伟麟及一审被告卢嘉伟、吴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7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6日向卢耀辉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卢耀辉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卢耀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带走 莫艳琳
落款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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