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辰,李莘媛,许小娥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1 
【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7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古晓朱爱琳周玲玲 
【审理法官】古晓朱爱琳周玲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 
【当事人-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许小娥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秦汉新城管委会是否应给上诉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补偿安置房屋。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在李家寨村没有宅基地,一直住在许发院家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秦汉新城管委会是否应给上诉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补偿安置房屋。《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征地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兰池四路西延段市政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第二十六条对于能给予房屋安置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一)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二)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三)征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三)征迁公告发布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上诉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明显不属于其中的(二)、(三)、(四)这三种情况。虽然上诉人许小娥于2007年3月23日因大中专学生毕业由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号迁回原籍,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户口也在李家寨村,但三上诉人均未提交其参与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相关证据,故亦不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的安置补偿对象,被上诉人秦汉新城管委会对上诉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作出的不予安置答复并无不妥。上诉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申请被上诉人秦汉新城管委会给予安置补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孙子涵 李潇潇【更新时间】2022-08-23 21:21: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许小娥于1995年外出求学时将户口从李家寨村迁出,2001年结婚,2007年3月23日,许小娥的户口因大中专学生毕业由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号迁回原籍,后其女李某甲、其子李某乙亦登记在该户。2017年10XX村XX组XX号XX号,许小娥为户主。许小娥户口从学校迁回原籍后,一直与其父许发院一家在一处宅基地上房屋内居住。    因建设需要,秦汉新城管委会下设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2日启动了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户口所在的李家寨村拆迁项目。2019年8月1日,秦汉新城管委会下设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发布《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路XX段市政工程项目拆迁安置人口名单公示(第一次公示)》,在该户口公示名单中,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被列入许发院一户的拆迁安置人口,而在2019年8月7日发布的《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路XX段市政工程项目拆迁安置人口名单公示(第二次公示)》户口公示名单中并无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的信息。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8月28日向秦汉新城管委会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秦汉新城管委会下设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25日进行书面答复称:“你本人婚后户籍没有迁出李家寨村,李某甲、李某乙的户口以投亲靠友的形式落户在李家寨村,属于李家寨村外孙,并且不参加村上分配,不享受村民待遇,根据以上实际情况,依照《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李家寨村征迁指挥部决定,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在李家寨村拆迁时不予补偿和安置。"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不服,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对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进行拆迁补偿;2.诉讼费由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秦汉新城管委会是否应对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进行安置补偿。本案中,秦汉管发[2013]2号《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一)征迁公
告发布前已出嫁的(含离异后回村的);(二)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征地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兰池四路西延段市政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一)征迁公告发布前已出嫁的(含离异后回村的);(二)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本案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要求秦汉新城管委会对其予以安置,但秦汉新城管委会依据上述拆迁安置规定,认为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不符合安置条件,拒绝对其安置。庭审中,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称其对安置实施方案无异议,但根据上述规定,许小娥结婚时间为2001年12月17日,显然早于征迁公告发布前,故按征迁方案规定,其并不在安置人员范围内。秦汉新城管委会按上述规定对许小娥及其子女不予安置并无不妥。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许小娥于1995年外出求学时将户口从李家寨迁出,2001年结婚,2007年3月23日因大中专学生毕业由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号迁回原籍,落户地址为XX村XX号,后李某甲、李某乙亦落户于此。
2019年1XX村XX号XX号,许小娥为户主,并非外地投亲靠友挂靠户口。同时,《兰池四路西延段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拟拆迁安置人口名单(第三次)》中,村上结婚后户口没有离开的出嫁女最终均被确定为安置补偿对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时,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陕7102行初3488号行政判决;2、判令秦汉新城管委会按照规定对许小娥、李某甲、李某乙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3、所有诉讼费由秦汉新城管委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