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等与证监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4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7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华峰赵世奎哈胜男 
【审理法官】胡华峰赵世奎哈胜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刘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刘庆 
【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京平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黄永焕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京平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黄永焕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京平黄永焕赵枫 
【代理律所】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庆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第三人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法对信息披露有特别规定。本案中,刘庆申请公开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当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刘庆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
上,一审法院驳回刘庆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刘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伊锋【更新时间】2021-10-23 11:34:44 
刘庆等与证监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终17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庆。
     委托代理人王京平,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永焕,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主席。
     委托代理人杜沅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思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庆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1行初7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12日,证监会收到刘庆通过电子平台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2份。申请的信息为:“1.中信证券对于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相关的政府信息;2.中信证券对于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信远丰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相关政府信息”。2020年8月18日,证监会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发出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刘庆,9月2日证监会收到中信证券的回函。2020年9月23日,证监会作出证监信息公开延期〔2020〕17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于9月24日交邮,9月30日刘庆签收。2020年9月28日,证监会作出证监信息公开〔2020〕299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刘庆:您好!您向我会提出要求公开‘1.中信证券对于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相关的政府信息;2.中信证券对于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石河
子信远丰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相关政府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一是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等信息。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我会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认为该信息涉及其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公开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同意公开。经审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具有合理理由,因此我会依法决定不予公开。二是关于中信证券对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石河子信远丰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等信息。经检索,我会机关未曾收到中信证券关于上述公司的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刘庆不服被诉告知书,于2020年1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