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周、郑晓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4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文周;郑晓雁;叶木贵;叶秀美;深圳市长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远汽车维修厂 
【当事人】林文周郑晓雁叶木贵叶秀美深圳市长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远汽车维修厂 
【当事人-个人】林文周郑晓雁叶木贵叶秀美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长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远汽车维修厂 
【代理律师/律所】郝志峰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刘刨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志峰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刘刨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志峰亚圣君刘刨 
【代理律所】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林子娟
【原告】林文周 
【被告】郑晓雁;叶木贵;叶秀美;深圳市长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远汽车维修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文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4:55:46 
林文周、郑晓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14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峰,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木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刨,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文周。
     原审被告:叶秀美。
     原审被告:深圳市长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社区庄边路与前进路交汇处B1栋1楼103。
     法定代表人:叶秀美。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远汽车维修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81区西乡大道与前进路交汇处。
     负责人:叶木贵。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文周因与被上诉人郑晓雁、原审被告叶木贵、叶秀美、深圳市长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长远汽车维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文周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文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袁劲秋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思禹
书记员 孙洪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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