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曦、范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星光【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9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语黄明宋志彪 
【审理法官】杜语黄明宋志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涂曦;范国斌;龚飞 
【当事人】涂曦范国斌龚飞 
【当事人-个人】涂曦范国斌龚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涂曦 
【被告】范国斌;龚飞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涂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5:22:25 
【一审法院查明】一、一审法院认定济南三院存在90%过错,事实清楚,但其中部分事实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济南三院负全部责任:1.济南三院未提交走廊视频;2.患者死亡后,济南三院没有按规定告知家属并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3.济南三院未按照规定设置具有隔离预防功能的基础医疗设施,导致患者转院途中死亡;4.济南三院违反《医生交接班制度》第三条规定,值班医生在3月23号交接班时未向接班医生、护士说明高度注意患者发生气性坏疽的可能性及高度注意相关临床症状;5.济南三院违背《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和《外科手术护理常规》,并未尽到一级护理义务:未及时评估伤口疼痛和心理反应,询问疼痛的时间、部位、性质及规律并分析原因;手术后未严密检测病人生命体征变化,观察伤口疼痛、红肿热痛等感染症状,观察生命体征及并发症;护士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更没有根据患者家属反映止痛棒、止痛药均不起作用这一现象,分析原因,没有向主刀医师值班医生反映,导致延误诊断、延误,最终死亡,存在严重过错。6.济南三院违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疗规章制度》,没有及时就地,也未采取一点控制病情发展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7.济南三院违背《医疗规章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医疗管理十八项核心管理制度》,没有按照规定备留抢救使用床位、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机制、绿通道机制,
导致重危症患者不及时,失去宝贵抢救时间存在过错,与病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2日14时30分,杨新兵(1967年1月6日出生)被旋耕犁绞伤双股部,造成双股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后被送往济南三院。在该院手术后,杨新兵在济南三院病房走廊住院。3月23日下午,济南三院因高度怀疑杨新兵患气性坏疽将其送至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当日下午,杨新兵经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传染病医院的门诊病历系由济南三院的医生刘晓萌书写,最后有刘晓萌及济南市传染病医院的另外两名医生共同签字。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杨新兵于2018年3月23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功能脏器衰竭。杨新兵的尸体已于2018年3月23日晚上进行火化。杨新兵在济南三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0165.8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救治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医疗规范,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尽到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及时合理的采取与现实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各种诊疗措施。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王桂华等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医疗费9149.24元(10165.82元×90%)、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12745.80元(10141
62元×90%)、丧葬费31187.25元(34652.50元×90%)、护理费216元(240元×90%)、交通费720元(800元×90%)、误工费1890元(2100元×90%)、复印费272.61元(302.90元×90%)、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100元×90%),以上共计1036270.90元,限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王桂华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77元,由王桂华等负担3316元,由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13161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桂华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历城区法院(2018)鲁0112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2.改判济南三院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297423.52元;3.自患者死亡之日起20年内,若居住地发生拆迁安置,王桂华等另行主张土地补偿款、房屋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三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历城区法院(2018)鲁0112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桂华等的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涂曦、范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9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国斌。
     原审被告:龚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曦因与被上诉人范国斌、原审被告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上诉人涂曦2019年5月28日收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涂曦收悉后在法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涂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杜 语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宋志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时青云
书记员李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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