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伟庆、陈伟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07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 
【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傅伟庆;徐苑薇;陈伟兴  范星光
【当事人】傅伟庆徐苑薇陈伟兴 
【当事人-个人】傅伟庆徐苑薇陈伟兴 
【代理律师/律所】袁朝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曾伟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朝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曾伟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朝晖曾伟治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傅伟庆 
【被告】徐苑薇;陈伟兴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协议管辖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5:31 
傅伟庆、陈伟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0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伟庆,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朝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苑薇,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伟兴,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傅伟庆因与被上诉人徐苑薇、原审被告陈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011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伟庆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傅伟庆向徐苑薇支付的利息中应扣除傅伟庆已经支付的3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均由徐苑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对傅伟庆已经支付的30000元利息进行认定,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还款并在本案中予以扣减。二、案涉借款都是傅伟庆和黄志涛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构成部分,应该在另案中予以合并扣减。
     徐苑薇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傅伟庆的上诉请求,维
持原判。
     陈伟兴未到庭亦未作陈述。
     徐苑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傅伟庆向徐苑薇偿还借款500000元;2.傅伟庆向徐苑薇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月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尚欠7个月利息共70000元);3.陈伟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傅伟庆、陈伟兴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4日徐苑薇(甲方、贷方)与傅伟庆(乙方、借方)、陈伟兴(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民间借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共计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二、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甲方借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三、上述借款利息每月人民币15000元,该利息在每月5日前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并支付。四、乙方逾期或不足额归还借款本金的,丙方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五、乙方指定以下收款账号为:户名:傅海东,账号:62×××2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暨南大学支行。六、其他:1.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
字时成立并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管辖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傅伟庆在乙方落款处签名并按上指模确认,陈伟兴在丙方落款处签名并按上指模确,落款日期均为“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5日徐苑薇按约定将500000元借款支付至《借款协议》指定的傅海东账户。徐苑薇称傅伟庆仅支付了2期利息共计30000元,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傅伟庆向徐苑薇借到款项500000元,有《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傅伟庆对此亦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傅伟庆向徐苑薇归还借款本金,故现徐苑薇要求傅伟庆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后,徐苑薇称傅伟庆按《借款协议》约定支付了2期共30000元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傅伟庆称除上述30000元外,其另以现金的方式向徐苑薇支付50000元利息,但傅伟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傅伟庆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本案立案时,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生效,依据原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
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每月15000元,折算月利息3%(15000元÷500000元),根据上述规定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傅伟庆支付利息的情况,现徐苑薇要求傅伟庆从欠息之日(2019年5月6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陈伟兴在《借款协议》落款处签名,同意为傅伟庆向徐苑薇本案借款本息作保证担保,现傅伟庆未按约定还款,故徐苑薇要求担保人陈伟兴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