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同军与谢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5 
【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22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勇朱佩马作彪 
【审理法官】张勇朱佩马作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同军;谢如海 
【当事人】吴同军谢如海 
【当事人-个人】吴同军谢如海 
【代理律师/律所】郁洵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刘飏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郁洵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刘飏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郁洵刘飏 
【代理律所】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同军 
【被告】谢如海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同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又一夜 谢军【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同军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同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吴同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上诉人吴同军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5:51:03 
吴同军与谢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2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同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能,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如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洵,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同军因与被上诉人谢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同军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同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同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上诉人吴同军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朱 佩
审 判 员 马作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思远
书 记 员 朱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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