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亮殴打他人案(萧公(刑)行罚决字[2021]0849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刑)行罚决字[2021]08490号 
处罚日期】2021.08.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王忠亮 
某人 汪苏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1:05:0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6日晚,王忠亮在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某号渝大狮火锅店门口,因家庭矛盾与隋某发生争吵,后双方以拳头打等方式互相殴打对方,后王忠亮被公安机关查获,王忠亮与隋某系亲友关系,且双方伤势较轻。王忠亮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忠亮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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