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婷殴打他人案(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42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42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某人 汪苏泷
【处罚日期】2021.10.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越城区 
【处罚对象】徐婷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4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7日20时许,在越城区马山街道中冶梧桐园西门口,王*峰与曹*、钟*增因停车纠纷发生打架,徐婷婷作为王*峰女朋友,在钟*增踢王*峰时,踢了钟*增两三脚,伤害后果显著轻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婷婷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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