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玉民殴打他人案(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2]0621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2]062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6.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肖玉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21 
处罚名称
肖玉民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2]06213号
被处罚对象
肖玉民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5月24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肖玉民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工地内,因乘坐电梯与王**发生口角,后使用工作用毛笔敲打王**头部,后双方互相推搡、拉扯,未造成王**明显伤势,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肖玉民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或者萧山区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4
处罚机关
某人 汪苏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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