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添笑殴打他人案(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21]0168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21]01688号 
处罚日期】2021.05.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和孚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某人 汪苏泷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张添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0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6日晚,在和孚镇韵之缘酒吧门口,行为人张添笑因琐事与姜某发生纠纷,后行为人张添笑以用拳头打姜某头部、用脚踹姜某腿部、腹部的方式对姜某进行殴打,致使姜某受伤,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综上所述,行为人张添笑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添笑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1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