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礼国与杨金柱、翟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他还认不认得我【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2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 
【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 
【当事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 
【当事人-个人】林礼国杨金柱翟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礼国 
被告杨金柱;翟建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林礼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董娟子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3:0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出具沪司审(0284-8)字(2017)1188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内容为:林礼国:我们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当日,上海市司法局出具沪司审(0284-8)字(2017)1188号《上海市司法局注销登记证明》,言明原告的律师执业证公告注销。2018年9月,原告书写《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依法确认前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上海市司法局注销登记证明》违法,并予以撤销。    原告提交的“剥狼皮抽狼筋联盟"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部分内容为:被告翟建:独狼林礼国你多没出息,自宫了还想捡起来安上!原告:翟建你有种把这个自宫的话写个文章再指名道姓出来。我就服你。被告翟建:你自宫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还要公开什么?原告:翟建你有文化吗?自宫什么意思你不知道吗?被告翟建:独狼林礼国自宫就是自己死,自己切了自己的命根子。比喻有个别前律师自己申请注销你律师执业资格。原告:翟建你到现在这个都分不清楚,还自宫我,服你。被告翟建:独狼林礼国你告诉大家,你是被处罚吊销律师证的,还是自己申请注销的?自宫了之后还要
挂着“前上海律师"、“从业十七年"那才真叫“意淫":就如同一个已经去势的人妖,还要回忆当年如何“勇猛",“意淫"是也!原告:翟建一次说自宫五百人读,你有种说十次。被告翟建:独狼林礼国你吧!原告:翟建狼一定起诉你这个老赤佬,你有种上了被告席别不认说独狼林礼国“自宫"和“毒狼"等等。被告翟建:独狼林礼国你去告,爱上哪告上哪告!呸,你这鸟人,威胁我!被告杨金柱:杨正,看望翟建律师,今天中午和翟建律师吃中餐。共商剥狼皮抽狼筋的大计!杨翟四手联弹,活剥狼皮,活抽狼筋!被告翟建:独狼林礼国就你那点三脚猫法律水平,以为冠一个“前上海律师"、冒充一下“执业十七年"就能来跟我斗啦?我现在坚决支持杨金柱送你入牢的计划,并将给予专业上的具体协助,灭你这个骗子、分子!原告:翟建我敢保证你比我早死。    原审审理中,原告、被告翟建均认可“剥狼皮抽狼筋联盟"于2018年11月22日建,于2018年11月26日被封。    原审审理中,原告提交“怪侠与独狼现象的研究"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该部分聊天记录内容为:白晓生:独狼那你说说看,你这自请注销律师证,不是自宫是什么?原告:虽千万人吾往矣,狼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狼的坚持孤独而坚定。被告翟建:白晓生自宫不稀罕,割下来还想再安回去很稀罕。被告翟建:独狼你这个,你让人家骂你五十遍,人家满足了你的要求,难道还有什么法律责任不成?这也是你另一种方式的自宫……不要把自宫当做安乐死,没那
么快活的!你必将为你的恶行付出代价……你投诉我、告我不算什么稀奇,是狼总是想咬人、吃人。你要能够胜诉,才是本事,就你这功夫,只剩一点“嘴活"了(命根子自己已经自己割了,只能“嘴活"了)拿什么跟我练?……被告翟建:国雄我一看他自诩“前上海律师"招摇撞骗气就不打一处来,上海律师跟这个狗娘养的有什么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对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应考量发言人的身份、言论的具体内容、上下文语境、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从涉案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被告翟建在涉案中的“自宫"等言论意在针对原告自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嗣后提起行政诉讼等行为,但被告翟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或宣扬原告隐私,进而侵犯原告人格权的目的。原告、被告翟建在对话过程中带有不良情绪,双方针锋相对,言语均有失当之处,但以人格侮辱与精神伤害进行评价显然是放大了由各方的不良情绪所导致的言语冲突。况且,涉案影响相对有限,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翟建的言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被告杨金柱作为“剥狼皮抽狼筋联盟
"的主,在成员发生言语冲突时未及时制止,还附和一方的言论,未恰当行使主的管理权,但其行为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甚至不属于对原告进行直接评价。    需要指出的是,涉案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网络环境,注意语言修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及道德规范,把握好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尺度,文明发言、理性表达,避免为自己及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杨金柱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原告林礼国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林礼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金柱作为主,对直接侵权人的名誉侵权行为承担其管理过失的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上诉人名誉损失和相关费用合计14073.5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是彻头彻尾的枉法判决依法应予撤销。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判决以“本案中从涉案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被告翟建在涉案中的‘自宫’等言论意在针对原告自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嗣后提起行政诉讼等行为但被告翟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或宣扬宣告隐私进而侵犯原告人格权的目的。原告、被告翟建在对话过程中带有不良情绪双方针锋相对言语均有失当之处但以人格侮辱与精神伤害进行评价显然是放大了由各方的不良情绪
所导致的言语冲突。况且涉案影响相对有限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翟建的言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基调判决不支持林礼国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这一所谓事实认定与法律认知是顾及被上诉人翟建所谓上海知名律师的面子恣意枉法判决。有史以来一个男人“自宫"不论阉割真假就是指其为“太监"是极致侮辱。翟建不仅以这个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词语“自宫"污指上诉人自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的行为而且以“自宫了还想捡起来安上"、“割下来还想再安回去"来污指上诉人不服被迫自请注销律师证竟被违法批准提起的行政诉讼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其“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恶意不宜放大到人格侮辱和精神伤害层面来评价"实在叫人忍无可忍。双方确实有言语冲突上诉人确实有反击但这个反击只限于翟建先说“独狼林礼国你吧"的回击“翟建我敢保证你比我早死"及称翟建“老赤佬"再无其它。特别应该注意的是翟建却是以“狗娘养的"“毒狼"“骗子"“分子"“鸟人"“"“无赖"等等侮辱谩骂上诉人显然严重程度比上诉人重得多足以判定构成名誉侵权。2.关于被上诉人杨金柱所谓作为主“其行为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甚至不属于对原告的直接评价"的问题。原审判决这样认定是对将杨金柱列为共同被告理由的故意无视还是不能理解上诉人的诉由不得而知。但上诉人要强调的是之所以列杨金柱为共同被告是因为其身为主在成员发生言语冲突时未及时制止还附和一方的言论未恰当行使主的管理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
严重违背事实、法律和程序且灭绝人伦必须得到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