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2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8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欢 
【当事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欢 
【当事人-个人】李欢 
【当事人-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玉滨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李欢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坐冰桶内打麻将【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依然爱你吉他谱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给予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文件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单位长
期离岗休假人员,在上诉人留有个人档案及劳动合同等,上诉人在通知被上诉人返岗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首先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处理,但上诉人直接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显属违反法定程序,故一审法院认定违法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失业金损失。上诉人违法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属被上诉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情形。上诉人虽为被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被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且已为被上诉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导致被申请人未领取失业金,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失业金损失。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tokyo hot下载地址
【更新时间】2022-08-20 23:19:17 
butterfly【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86年12月9日入职原告处,后因身体原因离岗休息。2019年9月26日,原告在《沈阳晚报》刊登通知,要求被告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返岗,逾期不到后果自负。2019年10月31日,原告又在《沈阳晚报》刊登通知,要求被告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0天内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利后果自负。2019年12月2日,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以李欢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今连续旷工30天以上为由,决定解除与李欢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日,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李欢同志(男)因违反公司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2019年12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请予办理失业登记。工作岗位为历史性不在岗,已发经济补偿金为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被告系长期离休人员,原告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向被告送达或告知,以保证被告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内容,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员工守则已向被告进行告知或送达,在被告对该员工守则不知晓的情况下,原告以此为据与被告解除劳动
合同,系违法解除。其次,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给予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其他送达,其仅采用公告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返岗通知书,在被告未如期返岗的情况下,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当,属于违法解除。最后,原告在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仅采用公告的方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违法解除。综上,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以2019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作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宜。被告于1986年12月入职原告处,双方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460元(1810元/月×33个月×2)。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原告以被告旷工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情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被告办理失业保险金或已为被告办理失业保险金,导致被告未领取失业金,系原告过错所致,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失业金损失。原告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沈阳经济技术开
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失业保险金39096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失业金损失39096元。    关于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待岗期间不满足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倍工资,补齐自用工之日起本人全部用工手续、劳动合同、工龄认定表等个人档案手续的仲裁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460元;二、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欢失业金损失39096元;三、驳回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李欢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金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
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1986年12月入职原沈矿减速机从事车工,2000年因其病休不上班,2019年9月,上诉人要求不在岗人员返岗,现有无法联系到本人,核查档案等没有其他,2019年9月26日登报要求其30日内返岗,10月31日其仍未到上诉人单位报到,上诉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0月31日又登报通知其30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019年12月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上诉人自2019年4月混改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被上诉人较长时间内从未主动联系上诉人单位变更个人,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客观上也造成了上诉人单位无法联系被上诉人的后果。基于上述事实,上诉人登报通知被上诉人返岗、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符合法定的送达程序,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    综上所述,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08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某某。万惠吴乐水
     法定代表人:黄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冰雪奇缘插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