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鹤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王俊凯和王源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你的承诺伴奏【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19)辽行终12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丽华曹弘谭斌 
【审理法官】曹丽华曹弘谭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鹤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伟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高雪寒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伟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高雪寒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伟高雪寒 
【代理律所】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鹤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故被上诉人具有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关于张鹤是否符合分户条件的问题,《浑南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三项关于居民分户的规定,分户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1、本村本户村民宅基地上有实际超占面积(50平方米以上);2、新分户人员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年满18周岁且在本村无宅基地;3、新分户人员系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4、新分户人员系本村村民或拥有本村土地承包权人。第四项关于新认定宅基地的补偿规定,宅基地认证需要的要件包括:本村村民代表大会和村“两委"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证明此户居民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无宅基地,还要注明待认证宅基地的占地位、范围等)、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系本村村民的户籍认证材料、新城管委会征收办公室的认定材料、土地规划部门的审批材料。因上诉人张鹤未能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认证材料,没有经过方案规定的认证程序,故不符合分户条件。故其要求给付补偿款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张鹤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鹤负担。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3:35:28 
the way you look tonight【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鹤系沈阳市浑南新城桃仙街道古××村居民,与其父亲张志超、母亲贾立光在一个户籍内。2014年7月1日,浑南区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决定对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浑南新城)古台南、大甸子村实施征收,征收政策:按浑南区政府下发沈东陵(浑南)政办发【2012】12号《浑南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2010】1号《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暂行)》和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浑南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载明:三、关于居民分户的规定,宅基地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办理,可利用宅基地证所示使用权面积以外的实际超占面积依规分户。分户需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土地规划部门共同认定。2014年10月7日,张鹤的父亲张志超作为被征收人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宅基地附着物综合补偿金额:(300㎡×50%+290㎡)×300元㎡=132000元。2014年10月7日,张鹤的母亲贾立光收到补偿款147160元。张鹤主张未获得按照分户政策应得到的相关补偿,诉至法院,形成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故被告具有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鹤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土地规划部门共同认定的认证材料,没有经过方案规定的认证程序为由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居民分户条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第一,上诉人符合《浑南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三项关于居民分户的规定,具备规定要求的四项条件,即上诉人的父亲实际超占面积290平方米;上诉人于1986年8月4日出生,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已年满18周岁且在本村无宅基地;上诉人系张志超、贾立光夫妇的亲生女儿;上诉人系古××村村民,土地承包权益仍在古××村。第二,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方案规定的认证程序。上诉人认为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符合分户条件后,多次到村委会、征收办、桃仙街道等部门,均未予解决。无奈,上诉人向浑南区政
府提出行政请求,请求对上诉人按直系亲属分户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分户,并给予上诉人拆迁补偿款398750元及利息。浑南区政府于2019年1月3日以《关于张鹤案件的情况说明》对上诉人的申请进行回复,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分户政策。从上诉人向村委会、征收办、桃仙街道及浑南区政府要求解决拆迁补偿一事的过程来看,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方案规定的认证程序。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亲爱的那不是爱情dj
张鹤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嘎调乐队>乐府诗江南(2019)辽行终12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闫占峰,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寒,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