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礼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16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勇李少杰曾维 
【审理法官】刘勇李少杰曾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礼明;刘乐;龙蕾;刘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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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礼明刘乐龙蕾刘秋生 
【当事人-个人】黄礼明刘乐龙蕾刘秋生 
【当事人-公司】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黄礼明;刘乐;龙蕾;刘秋生 
【权责关键词】代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张庭事件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3:50 
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礼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民终16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黄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蒲石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礼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乐。
     原审被告:龙蕾。
有你才幸福
hot times     原审被告:刘秋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礼明、刘乐及原审被告龙蕾、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洞口县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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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瑶
代理书记员 刘 婵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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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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