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静、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是我的小提莫【审结日期】2022.02.22 
【案件字号】(2022)豫08民终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静静;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崔静静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静静 
【当事人-公司】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康婕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康婕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跃军康婕 
【代理律所】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静静;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 
海水正蓝【本院观点】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问题。 
太多对不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在熙【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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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崔静静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崔静静以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结束,但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崔静静与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
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崔静静2003年3月到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后崔静静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崔静静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崔静静经济补偿金。因崔静静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规定的。故崔静静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审法院计算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崔静静经济补偿金25650元是正确的。    关于待岗生活费问题。2017年7月崔静静回家休产假,产假结束后,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未通知崔静静回公司上班,但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静静之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应自崔静静产假结束后的2017年11月始按照焦作统筹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崔静静待岗生活费,一审法院根据相关
规定计算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崔静静待岗期间生活费60736元并无不当。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崔静静2021年3月申请仲裁解除与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其向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超诉讼时效。崔静静受工伤时,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崔静静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崔静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法院判决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向崔静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690.72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845.36元是正确的。    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因此崔静静要求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失业金损失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
范围。本案中,崔静静与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系通过诉讼解除程序解除的劳动关系,鉴于崔静静尚未向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无法确定崔静静是否最终无法领取失业金,因此其失业金损失无法确定。如最终无法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崔静静可自上述损失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静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崔静静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陈小春版鹿鼎记主题曲2022-09-24 22:32: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崔静静于2003年3月起到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3月8日发生工伤事故,2010年5月4日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21日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15年3月起,崔静静的社会保险处理欠缴情形,2017年11月产假结束后未到单位上班。后崔静静以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拖欠7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长期拖欠医疗、
工伤及失业保险费,未安排工作,待岗期间未支付生活费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解除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与崔静静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150元(18.5个月×1900元/月);2.请求裁决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崔静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690.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845.36元;3.请求裁决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向崔静静支付拖欠2017年11月到2021年3月待岗期间生活费75920元;4.请求裁决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为崔静静补缴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以及2015年3月至2021年3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算的为准);5.请求裁决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崔静静失业金损失40128元。    2021年8月12日,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焦劳人仲案字(2021)第161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确认崔静静与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崔静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690.72元、经济补偿金35150元、待岗生活费60736元、失业金损失36480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为崔静静补缴2015年3月至2021年3月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为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四、驳回崔静静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28日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崔静静与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法院分别评判如下:    因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崔静静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崔静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崔静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支持;仲裁裁决已经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符合崔静静的仲裁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涉及的经济补偿金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至2021年3月30日。经济补偿金25650元(1900元X13.5个月)。故对崔静静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法院部分支持。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崔静静缴纳工伤保险费,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崔静静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因崔静静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八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十六个月。崔静静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计算为:5605.67元/月×8个月=44845.3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崔静静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计算为:5605.67元/月×16个月=89690.72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待岗期间生活费问题。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予以部分支持。2017年、2018年10月前的焦作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2019、2020、2021年焦作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故崔静静生活费计算为75920元X80%=60736元。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根据以上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涉及缴费数额核定、滞纳金数额核定
、是否准许补缴等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崔静静要求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因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欠缴崔静静的失业保险费,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崔静静的失业保险费已足额缴纳,应由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的责任。双方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损失应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至崔静静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出现之日止;另,崔静静应在失业保险领取相应月份届满后仍未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方可认定失业保险损失实际发生;故崔静静应自上述损失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崔静静与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二、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于
卖报歌钢琴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崔静静经济补偿金25650元;三、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崔静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845.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690.72元,两项合计134536.08元;四、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崔静静待岗期间生活费60736元;五、驳回崔静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河南中轴股份有限公司、崔静静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