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
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陈百强怎么死的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琉璃月歌词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刘亦菲整容前后照片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
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
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
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
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
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3.3.5条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
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
换;古典吉他名曲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
檐。
第四节辅助部分
第3.4.1条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
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的规定。
第3.4.3条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分身情人钢琴谱第3.4.4条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
排水设施。
第3.4.5条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
0.50×0.50×0.50m3。
第3.4.6条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周深以无旁骛之吻
第3.4.7条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
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4.1.1条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