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滔滔千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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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广州奥林匹克大厦负一层B03。
法定代表人:关耀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杰,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传奇歌曲被告:北京大望辉煌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石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迪,*,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2212,中国音像著
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推荐的公民。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大望辉煌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被告)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吴胜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喆好听的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歌曲库中删除侵权歌曲《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声》,总决赛第一场《WalkingbyMyself》《Hurt》《地狱就是天堂》《最长的电影》《因为红》《残酷天使行动纲领》《躺在你的衣柜》《无言》、总决赛第二场《Forgotten》《摇篮曲》《落叶归根》《TheMonster》《温柔》《1234》《AreYouReady》《我真的需要》《就是爱你》共计17首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804元(场所消费104元、取证人工费25元、交通费25元、取证时间戳费用25元、律师费62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营业场所内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提交的侵权取证中,部分画面显示了“合作KTV为温莎KTV”,这与原告提交的授权书中原告是唯一的权利人的记载存在矛盾;第二,涉案作品均系综艺节目中歌手演唱的片段,不构成作品,仅构成录像制品;第三,被告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并交纳了相应费用,被告无主观恶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非凡乐队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芒果TV视频平台与2016年6月至9月播放了《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声》,节目片尾显示“指定合作KTV温莎KTV量贩”,以及“版权信息: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版权所有”。
2020年12月2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201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限内,《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声》全球范围内在卡拉OK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权给原告,原告同时享有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时间戳存证证据显示:2021年5月18日,原告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前往被告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门东路2号沿海赛洛城的场所进行消费,在被告包间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消费505元并取得发票一张。
各种门事件完整照片经比对,时间戳存证录像中相关作品的录像与芒果TV视频平台发布的涉案作品的音乐、画面信息均一致。
被告提交了其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被告经许可按照协议在其卡拉OK经营场所以放映的方式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被告同时提交了其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2021年1月1日年至2021年12月31日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转账记录。
除本案外,原告还就被告提供其他作品放映行为提起另外7起类似案件诉讼。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包括场所消费104元、取证人工费25元、交通费25元、取证时间戳费用25元、律师费625元。原告就取证消费提交了金额为505元的发票。原告主张上述费用在包括本案在内的7案中分摊。原告就时间戳取证提交了总金额为28000元的发票三张,但无法就此三张发票与本案取证行为的关联关系进行证明。原告未就其他费用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授权书、时间戳存证证据、发票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作品系经过设计编排、拍摄剪辑形成的综艺节目,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视听作品。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根据涉案作品片尾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在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显示“指定合作KTV温莎KTV量贩”,与授权书中记载的授权内容存在矛盾。对此本院认为,仅根据片尾显示的“合作KTV”,无法认定存在与原告所获授权相矛盾的授权,该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告提交的权属所证明的事实。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根
我们的大中国歌词据原告提交的时间戳证据,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通过歌曲点播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公众进行放映,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
虽然被告已向音集协交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其无证据证明《著作权许可协议》中的授权作品范围包括涉案作品,故被告使用涉案作品从事经营活动未获得合法授权,其擅自在其经营的KTV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经营地所处区域的消费水平、被告已向音集协交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侵权主观过错轻微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本案的场所消费费用属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时间戳存证费用,考虑到原告提交了时间戳存证证据,本院根据相关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其他维权支出进行举证,本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