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风笛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鬼卞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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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柏(天津)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第4层A-439号。
法定代表人:曾海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汝杰,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豪,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你写诗吉他谱c调遥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区温莎堡歌厅,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天台小区17栋2楼。
经营者:张勇,*,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闻绎,*,汉族,1996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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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柏(天津)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柏音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元区温莎堡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海柏音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2、被上诉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上诉人经济损失9500元(按每首歌100元计算);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一审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取证费52元;4、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并责令删除案涉相关音乐作品的前提下,以上诉人拥有案涉著作权作品的小规模类型、作品出版时间、歌曲和歌手的知名度较低、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新冠疫情、被上诉人的侵权主观过错等情节,第二项判项中以酌情认定的方式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损失赔偿金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是有
法不依,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二、侵犯著作权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的限额,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随意利用自由裁量权,以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无法让人服判息讼;三、上诉人主张的维权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800元、取证费52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已经产生,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直接酌情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没有将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予以考虑,是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四、类似KTV经营场所侵权著作权人放映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一直强调的类似案件同案同判原则,即便被上诉人与中国音像著作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相关的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也不能当然的认定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作为侵权主体减少其赔偿的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国家关于加强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其判决数额过低,应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上诉人天元区温莎堡歌厅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已经反映了KTV的现状,已经兼顾考虑了KTV行业即被上诉人受疫情影响经营
困难的因素,反映了该行业的部分现状,但同时上诉人坚持认为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桥梁,通过集体协商集体签约集体授权的方式合理的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一审判决有利于鼓励像上诉人一样的权利人的加入权利人集体组织,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后既可以解决上诉人的维权成本也可以获得享有歌曲的版权费,更节约了司法资源;二、被上诉人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不应当侵权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合法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主动交纳版权使用费,解决了自己设备中绝大部分歌曲的问题,没有侵权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诉人海柏音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元(按每首歌500元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取证费52元;3.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DVD出版物《海纳百歌集(一)》、《海纳百歌集(二)》收录了《不安》、《变老》、《大人的世界》等170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出版物载明: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原告海柏音乐公司摄制出品,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告海柏音乐公司。
晚晚林瀚是谁2021年5月24日,曾超受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庆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后,向湖南省武冈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6月6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超与公证人员潘某、段某来到被告经营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栋××座××楼温莎堡.量贩KTV消费,曾超将美团APP预订的消费凭证在被告处进行了消费结算,并对该消费凭证进行了截图。进入"205"号包间后,曾超使用商家提供的点歌平台进行点歌,并对选取的《毕业》、《变老》、《大人的世界》等95首涉案歌曲并进行放映。公证人员潘某、段某对使用的摄像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曾超于当日对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并对该营业场所的内外观部分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核对录像内容进行播放核对歌曲,形成纸质《歌曲目录》,将预订消费凭证和消费结算凭证截图(消费52元)打印成纸质照片;将现场获得营业场所内外观部分现场状况照片打印成纸质《营业场所相关照片》;对曾超在现场播放的《不安》等歌曲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后所获得的录像内容、营业场所相关照片、消费凭证、商事截图刻录至公证处提供的光盘中,内容未进行编辑,并由公证员密封。2021年6月11日,湖南省武冈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以上内容,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500元。经比对,取证点播中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提交的权利光盘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内容一致,上述DVD出版物《海纳百歌集(一)》、《海纳百歌集(二)》所附的《歌曲清单》内包括了该公证的95首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