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ff1 关于禁毒戒毒立法及的历史演变
1.1 立法的历史演变
自清朝开始,问题就一直危害着我国的社会稳定,特别是两次战争后,我国就由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历任统治者都清楚地意识到的危害,并通过制定禁毒法律法规来加大禁毒戒毒的强度,维护政权的稳定,这些禁毒法律法规都取得了不错的禁毒效果。笔者通过对不同时期禁毒戒毒立法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揭示我国禁毒戒毒法律法规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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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昏了头1.1.1 清朝时期的立法
雍正七年(1729年),中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1813年嘉庆皇帝“颁旨命刑部制定《吸食烟治罪条例》,首次对行为施以刑罚。《吸食烟治罪条例》对吸食者按照身份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官员买食者,照官犯赌博例,即行革职,杖一百,枷号俩月;一般军民人等买食者,杖一百,枷号一月。[3]这是中国禁毒史上第一次对行为的禁止性立法规定。当时清朝已深受的毒害,皇宫贵族之间都以吸食来作为消遣娱乐活动。清朝皇帝意识到如果再不对吸食烟的行为予以遏制,将会严重危害到清朝的统治,关于禁食烟的强制性立法规定的制定和颁布,使皇宫贵族之间流行吸食烟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4]到1840年战争后,国内开始大面积种植。在《中英天津条约》和《中法天津条约》中,被称为“洋药”,允许在通商口岸销售,每百
斤纳税银30两。在贸易正式合法化之后,清政府对以往的禁烟法令进行修订,规定除官员、士兵、太监等不准开设烟馆,不准买食“洋药”外,民人准其买食。[5]战争后,吸食烟合法化,吸食烟人不断向普通老百姓扩散,日益泛滥的烟已经严重危害到清朝的统治,清朝皇帝为挽救因吸食烟而开始败落的清王朝,1906年9月清政府提出十年禁烟计划,开始了清政府的第二个禁烟时期,制定了许多禁烟条例,如《禁烟章程十条》、《稽核禁烟章程》等,尤其是在《大清新刑律》里专章规定了罪。breakeven
1.1.2 民国时期的立法
1912年3月2日,孙中山颁布了《大总统令禁烟文》,通令全国严厉禁止。1912年3月6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宣布了清末“二次禁烟”以来制定实施的禁烟法规继续有效。[16]经过清末的“二次禁烟”和民国初年革命巨浪席卷下的各省禁烟运动,泛滥成灾的烟在1917年中英会勘完成时,基本上得到了有效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又相继出台颁布了很多禁烟的法律法规,如:1927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禁烟暂行章程》、1928年4月《修正禁烟条例》、1928年3月《中华民国刑法》、1929年7月《禁烟法》等。到南京国民政府中期,又开始实施“两年禁毒,六年禁烟”政策,国民政府于1935年颁布《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标志着为期两年的禁毒活动和为期六年的禁烟活动在全国拉开序幕。1936年6月根据当时泛滥的种类,又将打针纳入到禁烟的范畴,扩大了禁烟的范围。
1.1.3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
建国初期,中央政府采取最严厉的禁毒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次众性的全民禁毒运动,通过近三年的禁烟禁毒运动,全国实现了禁种、禁运、禁售和禁藏。在这场禁烟禁毒运动中,有近8万多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2000万者被戒除了毒瘾。全民禁毒运动取得了成功,到1953年,中国政府宣布已是一个无毒国,基本禁绝了为患百年的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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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经过全民禁毒运动打击的贩卖、吸食、种植的问题又陆续出现,问题有死灰复燃的势头,中共中央为了及时有效地肃清死灰复燃的问题,1963年颁发《中央关于严禁、毒害的通知》,197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严禁私种和贩卖、吸食等的通知》,有效地压制了问题死灰复燃的势头,使问题得到有效的控制。
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正进行一场伟大的经济变革即改革开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商品流通管制也随之不断放开,这也给贩卖、吸食、种植等活动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流通环境,贩卖、吸食等活动开始抬头。针对日益泛滥的违法犯罪问题,从1989年10月开始在全国开展
了两次针对犯罪的“严打”,一次是1989年10月下旬到1990年春节前后进行的除“六害”专项斗争;二次是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进行的全国性“严打”。主要通过制定以下的法律法规来对犯罪进行
“严打”,如:1986年9月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4年9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管理;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强制戒毒办法》详细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强制戒毒主管机关、设施、强制戒毒期限等内容。
到了21世纪,我国的禁毒政策第一次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由“三禁并举”,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确定“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制戒毒办法》实施以来所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并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规定了对行为的行政处罚;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根据成瘾的不同情况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用专节来规定了犯罪行为。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禁毒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禁毒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 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历史演变
1.2.1 清朝时期的
在中国古代并没有“”一词,中国古代的仅指“烟”,即烟。中国并不是的原产地,
及其制品传入中国,开始于唐代。《旧唐书》载:“乾封二年(公元667年)拂霖遣使献底也伽”。拂霖指大秦,也就是东罗马帝国;而“底也伽”就是指的。从唐代到清代这段时期,的主要功效都是用来治病消灾。直到1838年,林则徐、黄爵滋两位清朝大臣在上奏给道光皇帝的奏疏中写道:“烟不禁绝,国日贫,民日弱。十余年后,岂惟无可筹之饷,抑且无可用之兵。”从林则徐上秦道光帝的奏疏中证实,在清朝之前我国并没有
“”的概念,当时“”就是指烟。当初我国没有“禁毒”这个词,而只有“禁烟”这个说法。清朝时期的就是指种植后制造成,燃烧后吸食烟的行为。作为的替代品“大烟”、“烟土”等也开始进入中国。随后也被当成“大烟”、“”等的替代品而开始进入中国,清朝同治年间从东南沿海地区流入,逐渐向全国蔓延。清朝外务部曾经上奏皇帝,奏章指出:“系所炼之精,原为西医药料。而华民每用药针刺入肌肤,以抵烟瘾。”到了清末民初时,也是作为的替代品,在各地西药房公开出售。当进入中国不久,人们发现比、大烟、等更容易上瘾,对身体的伤害也更大。清末民初著名戏剧理论家刘豁公在其作品《上海竹枝词》中写道:“最毒无如,虽烈逊三分。高居红丸上,北地人多白面称。”因此,清朝时期的就是指、大烟、烟土、、等制品。
1.2.2 民国时期的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分则第二十章规定了罪,但在整个刑法典里并未出现“”一词。“”一词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才开始在我国使用,而到二战前后才在我国普遍使用。民国时期已对“烟”和“毒”作了区分,分别制定了《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烟”指的是“、及种子”;“毒”则是“、高根、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毒丸”。日本在侵占我国东三省后,就开始大量种植。日本不断地制造贩卖、及相关制品,还配制生产新的类型,有的新不再使用相对麻烦的工具如烟灯等,直接就可服用。如“红丸”、“白面”。“红丸”是加糖精调配制成,可以直接服用;“白面”类似于现在,直接鼻吸或注射均可。因此,民国时期的是指、、种子、、高根、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毒丸。
1.2.3 新中国成立后的
hey jude 吉他谱建国初期,对“”还没有正式的定义,散于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中,从1963年《中央关于严禁、毒害的通知》和1973年《关于
严禁私种和贩卖、吸食等的通知》可知,建国初期的主要指括、、种子、、高根、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毒丸。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禁毒的决定》,第1条对作出了正式的定义:“本决定所称的是指、、、、
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合成(新型)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地渗入我国,国内出现了多种类型的合成,因此从1997年开始将新出现的合成也纳入到了禁毒的范畴,扩大了的外延。如: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第357条对作出了解释性规定:“本法所称的,是指、、甲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97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重庆市禁毒条例》,第2条对作出了解释性规定:“本条例所称,是指、、甲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禁毒的决定》、《刑法》、《重庆市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为了更好地指导我国目前及今后的禁毒工作,在《禁毒的决定》、《刑法》两部法律和各地区制定禁毒条例的基础上,于2008年施行《禁毒法》,第2条对进行了解释性规定:“本法所称,是指、、甲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明确指出了“”内涵就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外延就是指、、甲基()、、、。
1.3 的种类
1.3.1 的分类
从的来源划分:可分为天然、半合成和合成三大类。天然是直接从原植物中提取的。半合成是由天然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合成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