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第3期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J our naI of Bej j j ng PeopI e’s PoI i ce C o¨ege演员黄杨
M ay.,2008
N O.3
【刑事侦查
析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的冲突
柴艳茹1’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北京市公安局,北京100074)
摘要: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本处于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性质的职能。但在民主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大众传媒的普及和公众知情权的强化,直接导致其与刑事侦查不可避免地发生关系,侦查与传媒的冲突也在所难免。其冲突的主要表现和危害是:传媒泄露侦查秘密,干扰侦查工作;过度报道诱导犯罪,影
响公众安全感;报道颠倒黑白,影响社会认知;暴露案件相关人身份,严重侵害人权;批评指责侦查部门,丑化警察形象等。冲突的原因存在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但无论二者如何冲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民主人权进步的表现。
关键词:刑事侦查;大众传媒;冲突;解析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127(2008)03—0059一05
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侦查(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分别是二者的核心价值,这两种价值都是宪法保护的维护民主法治国家长治久安的必不可少的基石。在民主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大众传媒的普及,直接导致其与刑事侦查不可避免地发生关系。公众知情权的强化,必然导致传媒对案件侦查的高度关注。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的关系研究涉及到权利与权力(言论自由权与侦查权)、权利与权利(传媒报道权与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其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念正越来越被世人所关注。
一、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冲突关系概述
就我国而言,在传媒报道侦查活动的实践中,在报道自由与侦查独立、嫌疑人公正受审权、人格权之间充满了紧张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法律对媒体报道侦查活动的具体范围是什
么,哪些内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可以报道,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媒体与侦查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公民急欲借助媒体与司法(侦查)实现自己的权利,媒体与侦查也借帮助公民实现权利之名在积极寻自己的发展空间。侦查机关为了自身利益,也总是想掌握主动权和发言权,拒绝媒体介入;媒体却要通过报道案件来吸引受众的眼球。甚至在我国还常出现媒体的“权力”比侦查机关的权力大,一些案件在媒体曝光后才得以侦破。媒体在某些人眼中有着超常的力量,媒体不寻常的“权力”使得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往往会做出倾向性、带偏见的报道,不适当地干预侦查,侦查的独立性和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然会受到损害。再次,我国媒体的官方、半官方背景使得媒体在报道侦查活动及公安工作时多了一份小心,同时,公安机关常以名誉权侵权诉讼来遏制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一方面,侦查人员努力远离或限制媒体对侦查活动的报道,以不允许介入的形式限制采访行为与报道,极大地压缩了新闻监督的权利与空间。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求媒体做出正面报道,以帮助提高其权威,更使媒体监督侦查成为一句空话。
二、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冲突的具体表现和危t自
大众传媒与刑事侦查的冲突导致了二者关系的紧张,紧张的相互关系又严重影响到宪法赋予的传媒监督权和诉讼法赋予的侦查独立权的行使。二者冲突的具体表现包括:
(一)传媒泄露侦查秘密,干扰侦查工作
目前,传媒不恰当地报道泄露涉及侦查秘密的侦查方向、侦查进展、侦查线索、侦查手段等严重干扰侦查工作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样的报道会给潜在的犯罪人提供了一个了解侦查部门办案流程、模式、方法的机会,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提高了反侦查水平,这无疑会给今后的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如,在震惊世界的2004年9月1日俄罗斯别斯兰劫持人质事件中,由于警方与媒体沟通不力,导致信息失控,造成死亡331人的恶果。别斯兰事件发生后.强力部门没有很好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应当保密的未能保密,应该公布的消息却被隐瞒。因为没有可靠的消息来源,记者们只好凭借猜测去
收稿日期:2008—04—24
作者简介:柴艳茹(1970一),女,黑龙江省牡丹江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公安局团委书记,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和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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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不配柴艳茹:析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的冲突
“报道”。恐怖事件发生后,蜂拥而至的媒体未能配合警方介入,帮了倒忙。比如:俄媒体透露了俄反恐指挥部的所在地、军警分布情况、坦克、装甲车的位置等,无意中为提供了情报。在别斯兰事件中,从媒体报道中得知北奥塞梯议长的儿女也在人质中,便到他们,让他们与自己的父亲通话,借以要挟当局。如果传媒不泄露反恐指挥部的警力、装备等关键信息,就不会为提供情报,不知道对方集中了那么强的力量,就不会穷凶极恶地实施爆炸,可能就不会发生三百多人伤亡的惨剧了。
又如,发生在我国的重庆保姆婴儿案【1】侦破中,某网站涉嫌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存在着侦查部门与媒体的“较量”。具体情况是:2007年5月2日,重庆市林先生家20个月的婴儿被保姆偷走。5月5日,犯罪嫌疑人向孩子母亲索要20万元。5月11日下午,重庆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通报抓获犯罪嫌疑人保姆潘学诗、罗显溶夫妇,并成功解救被婴儿。但在5月10日晚,本案实施犯罪的嫌疑人罗显溶尚未落网的紧张时刻,突然从网络监察部门传来一个惊人的消息:某网站把犯罪嫌疑人潘学诗已经落网、孩子已经被到、侦查机关正在对罗显溶进行抓捕的消息透露了出去!这一情况顿时让公安机关的指挥人员紧张起来。当时的形势是,实施抓捕的公安民警还在去抓捕罗显溶的路上,如果罗显溶在网站上见到这一消息,很可能迅速逃离她落脚的地方,而如果她离开目前藏匿的地点,先前公安机关所做的努力将付之东流,再要抓获罗显溶,就需要投放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也错过了抓捕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立即通过有关部门与该网站联系,要
求他们立即撤下这条消息。但该网站以各种理由,一直不撤下这条消息。公安机关最后只得给该网站下达了“最后通牒”:如果该网站5分钟内不撤下这条消息,公安机关将以涉嫌“通风报信”传唤该网站有关负责人,并根据这一消息造成的后果,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最后,这家网站不得不按时撤下了这条消息,公安机关也按计划将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再如,一些被通缉的在逃犯通过媒体进行反侦查活动。湖南常德“9·1”重大抢劫杀人案件的主犯张君在被抓获后供认:其在被通缉在逃期间,每天都在严密关注媒体对此案的报道情况,从中了解公众的反映和警方的动态,根据警方的行动步骤有针对性地采取反侦查措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即虽然警方的悬赏通缉已经遍布全国,但他还是潜逃了一个月后才被抓获。又如,2004年,浙江一起案告破。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逃亡了4年。被抓获时,该犯罪嫌疑人身边除了三四件换洗衣物外,还发现了两大塑料袋的光盘,全是电视台法制
·60·栏目的破案节目以及一些破案题材的影视剧。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媒体获取信息并进行反侦查的。
(二)过度报道诱导犯罪,影响众安全感
一是过细报道犯罪过程传播犯罪手法。传媒对刑事案件,尤其是嫌疑人作案过程、手段等细节的报道,客观上会起到传播犯罪手法的恶果,因此而引发的案件很多。其中令人震惊的就是河北农村的小
小儿童仿效电视节目杀死亲奶奶、婶子等人,并焚尸灭迹的案件。『2l案件发生在2006年暑假,河北南皮县某村有一名13岁的学生小华,他的母亲一向与自己的婆婆和妯娌不和睦,并经常在家中提起此事。小华为给母亲“报仇”,仿效影视剧和涉案报道中详细描述的作案和逃避打击手段,勒死堂弟、砍死婶婶和奶奶,并焚尸灭迹。小小少年竞有如此娴熟的“壮举”,使得侦破此案件的侦查员都瞠目结舌。有关专家指出,这样的案件在全国也属罕见,其中暴露出不良影视传媒对青少年心理严重的负面影响令人忧心。
二是过多报道刑事犯罪影响众安全感。许多刑事案件是血腥和恐怖的,如果媒体对刑事案件的犯罪过程、细节、严重程度进行过度报道,可能使社会公众陷入不必要的恐惧中。看过《法制日报》“灭门案频发媒体责任反思”13】一文,也使笔者萌发了思考。
在2006年年底,从传媒上看到中国大陆发生了一系列“灭门”案,如“11月27日贵州兴仁县长一家六口被害”、“12月11日甘肃临夏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一家四口被杀”、“12月28日广东佛山男子黄文义杀害了妻子及岳父一家五口”等。这些报道大多刊发于报纸的头版,并配以“又发”、“再发”灭门案等醒目的标题;很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也都着重播放这些灭门案;互联网甚至做了专门的网页连续报道。当互联网把这些案件链接在一起的时候,公众的神经开始被揪紧。人们开始不自觉地关注其背后的原因。
蝴蝶道歉2007年1月7日下午,公安部专门就此类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说,这几起恶性杀人案件,形成的原因是由社会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引起的。“到底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灭门案呢?灭门案为何连续发生?”这确实是个疑问。尽管一些专业人士私下认为,此类恶性案件的数量,其实并非近期“突增”,而是一直以来都保持此类数量——这对一个人口如此众多的国家来说,比例并不算高。但是,笔者倾向于从另外的角度来探究其中的媒体因素。媒体的大肆报道对案件的频发肯定负有一定的责任。几个月之内连发了几起灭门案,媒体对“灭门”案件不约而同的报道和关注,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气场”和“集束”,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犯罪,而且造成了公众的极度恐慌。
(三)报道颠倒黑白,影响社会认知
随着我国新闻体制的变化,新闻媒体必须考虑市场份额和大众喜好,为了吸引读者,一些媒体往往将犯罪过程故事化、侦破过程戏剧化,甚至将犯罪行为合理化、犯罪行为人正面化。以马家爵案c夥为例,马加爵案当事人的大学生身份,案件发生的环境,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吸引了众多媒体的注意,在整个侦破过程中媒体基本上处于一种癫狂的状态,在网络上以“马加爵”为关键词用“百度”进行搜索,结果到相关网页38万篇!有的媒体像关注电视剧一样热衷于讨论马加爵的作案经过,推测马加爵今天会逃到哪里,有的媒体则详细讲述马加爵家人承受的痛苦,马加爵的不幸遭遇,同学、老师对其的评价等等,这些内容不是不能报道,但不能庸俗化,不能过分渲染,以至于过度强调马加爵的悲惨身世,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甚至引发读者或观众的同情心。还有我们经常看到的“伤心父母杀死禽兽儿子”
、“遭虐待婆婆将硫酸泼向儿媳”等一些报道,传媒带有明显的感情倾向性,极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如强调嫌疑人是可怜之人,也是受害者,犯罪是事m有因等,求得社会的理解、法官的宽容。传媒的报道,将犯罪与犯罪成因划一,将其弱势状态与犯罪划~,将其年龄与行为划一等不正确的做法,淡化了犯罪事实,影响了公众的判断,误导了社会舆论。
(四)暴露案件相关人身份,严重侵犯人权
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依情势不同向外界发布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露这些信息可能是不适当的,如刚刚纳入视线而没有确凿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性犯罪中的被害人,涉黑犯罪中的证人等等。如果媒体不恰当地泄漏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身份,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还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人身危险,甚至于打乱整个侦查部署。
一是泄露被害人身份严重危害生命安全。我国台湾地区的白晓燕被撕票案就是被传媒危害的一个典型。1997年4月16日晚,台湾著名女影星白冰冰接到恐怖电话,说她女儿白晓燕遭,并要她准备500万美元现金。她随即打电话报警。当天晚上,就不停地有记者打电话到白冰冰家。获知消息后,白家门外有近十辆采访车“布阵”,白冰冰曾哀告记者,不要报道。尽管大部分媒体没有报道,但还是有两家报纸抢先报道了。4月17日绑匪约了交钱地点,白冰冰由一女警察乔装成女伴陪同赴约,后一警车装成出租车跟随,但没有交成,路上有两家电视台的车一直跟着,中途警方曾下车让电视台的车
离开,但其中一记者对警察说:你们撤,我们就撤。案发第五天又一次约定交钱,但还是因为有大批的采访车和警方的直升飞机,没有交成。此后几天,因绑匪知道白冰冰身边有记者、警察,不再打来电话。后来直至4月28日晚,才到了白晓燕的尸体。而涉及此案的嫌疑人也因窃听到警方的搜捕电话,闻风而逃,其间又犯案10余起,直至1997年11月才逮捕归案。此案中,如果不是传媒穷追不舍地跟踪、纠缠人质的母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成交,白晓燕的悲剧或可避免。
二是暴露证人身份遭致打击报复。在刑事侦查中,证人和相关涉案人员是绝对需要保密措施保护的对象,如果将侦查行为获得的相关事项,如证人、举报人、检举人的资料对外公开,对涉案的证人将极为不利。他们可能受到真正犯罪人或其亲属的干扰,可能受到威胁、恐吓、利诱和教唆,使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受到影响。但有的传媒为了增强报道的所谓可信度,不负责任地暴露证人的真实身份,屡屡使证人遭到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打击报复。同时,传媒不当报道的结果会使涉案的证人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不敢作证或者作伪证、知情人不敢提供线索、举报人不敢举报等。当然,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m庭作证的最主要原因。
三是“有罪推定”报道严重侵犯了无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刑事侦查中对犯罪事实真相尚处于了解和探索阶段,其中被侦查部门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可能是无辜的。但传媒的习惯做法是只要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审查、羁押,就大肆宣传,并认定该人就是罪犯。而当该人被检察院甄别无罪释放时,却基本上没有媒体去关注。这种“有罪推定”的报道方式,严重侵犯了人权,将会给无辜人名誉造成损害,对
其今后日常的生活、工作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五)批评指责侦查部门,丑化警察形象
有些传媒对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道具有倾向性,舆论监督成为“舆论攻击”。近年来,广东孙志刚事件、四川饿死女犯幼女案、湖北佘祥林案等诸多质疑民警执法、办案的充斥着各式媒体。部分媒体,特别是新兴的网络媒体为寻新闻“看点”和“卖点”,刻意炒作关于警察的话题,尤其是警察违法犯罪的话题。如2004年夏天,一犯罪嫌疑人在福建省宁德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突发疾病,经医院救治无效而死亡,这本是正常事件,且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某报记者却听取一面之词,在报道中故弄玄虚,暗示是民警刑讯逼供所致,引起众对公安民警的无端猜忌和不满情绪。这种大势渲染,众口铄金,过分“勾勒”民警的错误而引起老百姓对警察产生一种对立情绪,其负面舆论效
①2004年2月13至14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先后杀害4名同学,并藏尸于衣柜中,2月17日出逃。警2月23日接报警后立案侦查,经过2l天紧张追捕,先后出动警力170,终于将其抓获。在侦查过程巾,媒体对于此案给与了极大的关注。
·61·天上智喜
郁可唯资料
达坂城的姑娘应,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挫伤了公安民警的积极性。
(六)犯罪嫌疑人利用媒体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然而媒体信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造福社会的同时,也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来危害社会,进行犯罪。利用媒体犯罪的常见手段有:一是利用网络发送形式扬言实施爆炸或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如针对特定单位扬言爆炸犯罪。二是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实施等侵财犯罪。如利用网络发、手机短信进行活动;利用假冒网站骗取用户证件和卡类信息实施犯罪;利用网络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犯罪;利用网络进行名目繁多的促销购物、赌博足球、幸运大中奖、海关罚没汽车等信息进行;利用网络聊天软件交友或者黑客软件窃取隐私进行;利用网络提供虚假信息,诱骗网民、赚取中介费用实施;利用网站宣传,包括房屋中介、快速致富的生产技术或资料、祖传秘方、招聘信息、二手交易、网络赚钱等大量虚假信息,实施。三是网络情犯罪。如通过网络手段进行情业服务,传播网络情图片、网上情录像、网上情文学,进行网上情交流等。四是利用网络销赃等。即将犯罪中获得的赃物在网上发布,通过网络寻买家,从而将赃物变现。
三、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冲突原因解析
为什么会发生侦查与传媒的冲突,其根本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侦查与传媒的冲突原因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理论分析
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矛盾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主要是二者职业要求的不同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对立,传媒追求发行量等经济利益,其不规范运作会干扰侦查活动的开展;公安机关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其依法执法办案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一是侦查与传媒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媒体与侦查部门各自不同的特性和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一方追求经济效益,一方追求稳定安宁,必然会存在冲突。媒体的经济体形式决定了其追求经济效益的根本,其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侧重于事实公开报道,喜欢关注社会的热点并利用民众的激情创造轰动效应,吸引公众的眼球;而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国家强力机关,需要代表国家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尤其是侦查活动侧重于事实(法律事实)和法律,办案民警通过缜密侦查、逻辑推理和理性思考来实现法律正义。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公安机关执法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新闻语言难
·62·免标新立异,而公安机关用语却力求严谨。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案件事实则是公安机关凭借证据证明}H的事实。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公安机关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裁量权。
二是侦查与传媒在程序制度上的冲突。侦查活动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包括以国家强制力来查证案件事
实;而传媒监督没有这种严格的规制,其自由空间比重极大。其时效性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深人、全而的审查。而某些新闻从业者中确实存在不懂法、偏听偏信和滥加评论等现象,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人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人为主的误导。新闻媒介中一些已报道的事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得不到证实而最终被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种经媒介报道后在大众心中已经“铁证如山”的事实一旦被否定,难免使人产生办案人员“枉法办案”的错觉。
三是侦查程序的强制规定等缺陷强化了与传媒的冲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如侦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拿不到嫌疑人犯罪的充分证据,只能放人,但受害者对此会严重不满,认为公安机关偏袒嫌疑人、违法办案;侦查部门未能及时破案或虽然及时破案,但受害者的损失未能有效追回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经过传媒的倾向性报道会造成公众的误解。
(二)实践分析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媒体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原因,一是历史的中国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保留了过强的人治传统;二是中国大多数媒体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传媒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很大。
第一,侦查限制设防,传媒监督受阻。侦查的秘密性原则与传媒监督有时确实会存在冲突,导致目前
存在一些侦查部门以侦查秘密为由的侦查封闭、侦查专横的现象。这些限制设防在某种案件、某个阶段具有合理性,但在另外一些案件和阶段就可能不具有合理性。侦查部门对传媒权益的漠视,使很多本应该予以公布的侦查程序封闭起来,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侦查的渗透能力。而侦查活动对媒体所产生的吸引力又使媒体“越是限制,越想获得”,由于媒体监督失度,误导舆论,干扰侦查的现象时常发生,给侦查活动造成被动,以致一些公安机关不得不限制媒体对侦查活动的介人,导致媒体与侦查的关系愈加紧张。
第二,媒体角错位越位,干扰了侦查独立。中国大多媒体一面具有很强的政治导向,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
柴艳茹:析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的冲突
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以强大的政治权威为依托,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一些正在侦查的案件经传媒具有倾向性的批评报道后,就为领导批示、限期破案定下了基调。在此过程中,表面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办案者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侦查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侦查独立原则的践踏。
第三,传媒监督无法可依,促使冲突加剧。新闻的真实性、传媒的客观性是传媒的生命所在。但如何
界定传媒监督的合理限度及侵权责任等,目前在立法上尚属空白。这样,传媒实施舆论监督,对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相关报道就会缺乏一定的规制。备受关注的包括侦查工作在内的公安工作自然是传媒关注的焦点,关注得多,涉猎得多,冲突多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结语
尽管传媒舆论监督和侦查执法办案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这些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冲突的产生,不是由哪个人、哪个机关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因此,对此问题的解决必须确立均衡二者的有效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分配二者发挥功能的范围和方式,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达到二者的协调统一,从而使二者之间保持合理张力的理l生态势。
笔者认为,一边是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公众的知情权,另一边是侦查工作保密的需要。一个社会要想健康发展,媒体的舆论监督必不可少,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对于一定案情进行保密却是有必要的,媒体不分时间和事无巨细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会对侦查工作产生负面作用。所以,媒体舆论监督与政府、司法机关的保密需要在一定时间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面对媒体与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冲突与博弈,应当进行平衡与协调。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和勇于接受监督,接受媒体监督和满足公众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和
法治的体现。而媒体在敢于监督的同时也要善于监督,要有一定的自制力,恪守职业道德,自制一方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防止过早披露秘密危及案件侦查,另一方面,自制也是不给公权力阻碍、推诿、限制甚至打压媒体监督提供借口,提高媒体在公众面前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l】王亮.保姆案件中的媒体[N].法制日报,2007-05一18.【2】中华小小儿童杀死亲奶奶[N].北京青年报,2006.09一17.【3】向东.灭门案频发媒体责任反思[N】.法制日报,2007_01一10.
责任编辑:施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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