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磁带中录制了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的古筝独奏曲《战海河》,李婉芬改编、移植但尚未公开发表的古筝独奏曲《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在录制以前,《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该磁带中,除《阳关三叠》一曲由李婉芬演奏外,其余作品均由王中山演奏。
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从别处得到该《古筝》母带,未进行任何编辑,直接出版发行,命名为《古筝经典》。该盒式录音磁带中并无配器,但装帧纸上载明配器人员姓名。出版社在出版该磁带前,未取得李、王、杨三人的许可,在磁带的装帧纸上也未给三人署名,更未支付报酬。同时,《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被删除。经向专家咨询,此删除破坏了该音乐作品的完整性,降低了《长安八景》的艺术价值。
请结合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内容,分析北京电视艺术音像出版社侵犯了李、王、杨三人具体哪些权利,说明理由。要求用1000字左右的篇幅、文通字顺、结构完整的进行分析。
(提示:先分别搞清楚李、王、杨三人的身份及其应该享有的权利,然后再根据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
二、请同学们收集有关侵犯微软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案件或者说微软维权案件,并尝试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并尝试比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不同。
答:恋爱通告歌曲
其中,李婉芬的身份是:表演者
王中山的身份是:表演者
杨洁明的身份是:表演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行使著作权应以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影响对合作作品整体的利用。
乌梅子酱吉他谱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音像制作者,并对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作了区分。
音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白日尽头表演者的表演艺术水平,直接影响录音制品的市场大小。一方面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双方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双方要订立合同,约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向表演者的付酬标准和方法。录音录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微软案例
去年8月份的时候,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判决微软在i4i起诉的Word中XML文档侵权案件中败诉,微软需要在停止在美国销售所有包括XML文档功能的Word产品(Word 2003和Word 2007),并对其处以近2.9亿美元。
之后,微软对此提出了上诉,但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尽管微软也根据判决不再销售包含XML文档功能的Word产品,但是却坚持认为i4i 的XML文档专利是无效的。
4月份的时候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声明,i4i的专利有效,这对于微软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8月底,微软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希望最高法院能颠覆之前的判决,重新为Word正名。
黄梅戏女驸马下载2007年4月,国内中易将微软告上法庭,起诉微软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Windows 98等产品中预装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侵犯“郑码”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编著作权、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
经过长达两年半时间的等待时间,日前,微软和中易终于等到了这份判决。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微软被判侵权,并被要求停止销售包括相关字体的产品,另外,微软需要承担750元的法院受理费用。
尽管部分外界人士对此裁判结果提出是否过轻的疑问,对于中易来说,感觉是来之不易,也表现得相当激动,“中易想要告微软这样的大公司是很不容易的”。
一个“或”字引发的纠纷
据悉,这件经历两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是由一个“或”字所引起的。
1995年,微软为打入中国市场,与中易电子签订《字体许可协议》,许可微软公司将相关字体用于“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协议签订后,微软依约定分11次向中易电子支付了使用费的上限100万美元。
正是1995年协议中带有“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字眼这一条款,为双方的分歧埋下了空间。
在2000年,国家颁布了一项新标准,中易电子公司在该标准基础上开发完成了2001年“中易字库”,不仅增加了新的汉字,而且对字形重新进行了设计。2001年9月5日,微软公司与中易电子签订《字体开发和许可协议》,约定中易电子公司为微软公司设计和开发基于新标准的宋体、黑体、楷体和仿宋等字体,并许可微软公司使用。许可费用为13万美元。
2007年4月,中易中标公司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指责微软从1998年前后开始,在其先后开发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库”而未征得中易电子许可,也未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此案最具争议的是协议中的“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的表述,法院表示,虽然协议中所用的连接词是“或(or)”,但原告所主张的“任何其他微软产品”是指当时与Windows 95中文版同时并存的微软公司其他应用软件(比如Word等Office软件)比较合理。
国内互联网版权维权的胜利
这次侵权事件从一开始都备受业界的关注,现时一审判决公布,业内大部分都认为,这可谓是中国互联网维权的标志性事件。
女人们你们听好了路透社在报道中指出,该判决对于希望扩大中国市场份额的微软来说,可谓一记重击。
业界人士认为,微软在中国侵权案首次败诉,标志着中国互联网版权意识的逐渐觉醒,或者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维权者出现,向世界IT巨头发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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